破解“执行难” 佛山中院公布十大案例

“执行难”难在哪里?佛山法院为解决“执行难”采取了哪些创新措施?什么样的情形才能称为“执行不能”?6月30日,佛山中院对外公布佛山法院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十大典型案例(下称十大案例),通过案例形象解析执行工作的每一个细节,展现执行工作的成果来自不易,从而促进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法院执行工作,理解并协助法院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

佛山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执行局局长郑道永表示,公布十大案例的目的在于总结推广执行工作中好的经验与做法,形成学习案例、应用案例、宣传案例的良好氛围。同时也希望通过案例的警示作用,进一步提升社会的诚信意识、守法意识,为推动信用佛山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案例1

承租公司暴力拒执 跨市强制执行

去年底,根据生效判决,恒某公司要偿还广发佛山分行本金及相应利息,麦某敏等八名自然人和单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广发佛山分行对麦某敏位于广州越秀的四套连通房产(下称广州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2014年6月,佛山市禅城区法院作为执行法院依法受理广发佛山分行的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金额为3120万元(含执行费)。

由于广州房产已被查封,执行法院先后于2014年8月、11月到场张贴搬迁公告和封条,责令被执行人及房屋使用人腾空房屋,启动评估拍卖。期间,因为处理执行异议暂缓执行。2017年3月,广州房产以1051.29万元整体拍卖成交,未有案外人提出异议,但买受人收房受阻。

经查,广州房产抵押给广发佛山分行后,又被出租,随后转租给广州吉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某公司)。禅城法院先后两次约谈吉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曾某,并进行实地勘查、释法,直至2017年12月该公司仍不肯迁出,并提出要300万补偿款方肯离开。

禅城法院遂决定强制清空广州房产。该清空行动历时5小时,由佛山中院协同执行,并与广州中院协调,安排越秀法院派员协助,出动60多名执行干警、11台警车,先将吉某公司物品集中就地封存,对使用暴力抗拒执行的吉某公司经理张某与员工欧某处以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再将房屋当场移交买受人。2名政协委员、2名社区民警、2名居委会工作人员与媒体全程见证。

事后,吉某公司认错,张某与欧某亦书面悔过。执行法院遂解除对相应物品的封存,提前五天解除对张、欧二人的强制措施,圆满完成交接。目前,该案仍在继续执行中。

评析:

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对法院执行工作“冷、横、硬、推”等是造成法院执行工作难以开展的常见情形。案例一在执行过程中即遇到了案外人阻挠执行、无理索要巨额补偿款的执行难题。执行法院通过克服地域障碍,有的放矢地对阻挠执行的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强有力地将上述难题予以破解,案件得以推进。

据了解,为了严肃惩治上述行为,去年以来佛山法院加大处罚力度,对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张某等507人予以司法拘留,对53名个人或单位开出罚单,罚款金额合计373.5万元,有效地提高了强制执行的威慑力。

案例2

将废弃生产线“变宝” 巧解财产变现难

根据生效判决,赵某应向东某公司支付货款等费用15.22万元。2015年6月,执行法院依法受理东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金额为15.44万元(含执行费)。此外,赵某还是另外两个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佛山市南海区法院作为执行法院除发现赵某在厂房内摆放了一条废弃生产线(评估价约2.7万元)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机器较为残旧,经两次公开拍卖均无人竞买,几位申请执行人亦不愿以物抵债。南海法院面临解除对机器的查封,将处置权交还赵某的局面,极有可能让机器沦为废铁。期间,上述厂房被租给他人使用,新租客百般阻挠处理该批机器。执行法官遂来回斡旋,先说服东某公司以物抵债取得机器所有权;又帮新租客评估向东某公司购买机器的好处。最终,促成新租客以略高于以物抵债成本价,向东某公司买下前述机器。

随后,南海法院将以物抵债款在关联案件中进行分配,东某公司分配得0.98万元;另外两个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亦分得一定款项。

由于赵某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并递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佛山市南海区法院作为执行法院于2017年5月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赵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

评析:

案例二属于执行难的中的“财产变现难”。在财产处置过程中,各利害关系人可能基于利益衡量、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往往在执行财产拍卖、变卖等过程中不参与竞价或磋商,致执行财产无法达成合意一致的交易。执行人员需要多方沟通、释法、提供建议与解决方案,才能使得案件顺利执行。

同时,因为案例二变卖查找到的被执行人财产之后无其他财产可供继续执行,亦属于“执行不能”,所以“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基本解决执行难,就是要采取坚强有力的措施,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全部或绝大部分得到及时有效执行。

■背景

从14.9万件案件中挑选十大案例

自2016年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以来,佛山中院紧紧依靠市委领导,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积极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了执行模式的根本转变,执行质效得到大幅提升。

此次入选的十大案例是在执行新模式下,执行法官运用执行智慧、发挥攻坚克难精神,妥善处理的疑难复杂案件。案件的甄选主要围绕“破解执行难的种类、破解执行难的手段、法院如何处理执行不能”三个类别,选择范围涉及2016年以来,佛山两级法院在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过程中办理的14.9万件案件,案例内容基本涵盖法院执行工作的难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和佛山法院破解执行难工作的亮点。

一些日常造成执行工作难以推进的情形如案外人阻挠执行、查人找物难、被执行人推诿责任、被执行人误解执行工作等,在此次佛山中院公布的十大案例中均有体现,通过这些案例,群众可以更加直观地感受执行工作遇到的方方面面问题,增强对执行工作理解。

值得一提的是,利用综治网格协助执行、执行转破产、网络司法拍卖、精准悬赏查找财产、限制出入境、轨迹分析锁定车辆等佛山法院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中形成的一些行之有效的机制和做法,在案件中也有详细的介绍,兄弟法院可依此增进交流,当事人亦可参考为法院积极提供线索,有效协助执行工作。

■答疑释惑

“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前者中有的案件比较容易执行到财产,有的案件会因为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或外界干预执行而限入困境,即遇到“执行难”的问题,而后者则是“执行不能”的案件。

“执行难”是法院努力破解的目标,而且近年来已经取得了不少突破。但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不能”案件客观存在,且“难以消化”,如果没有理清二者的界线,就容易让人产生人民法院“执行不力”的错觉,加剧社会对执行难的主观感受,实际上“执行难”和“执行不能”有本质区别。

通过佛山法院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十大执行案例中以下两起案件,可以对二者有较为直观的了解。

■名词解释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就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履行了应有的执行措施和执行方法,仍然无法使案件得以执结,在确定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由法院裁定本案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后,当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且该申请不受时间的限制。

撰文:唐梦 孙楠 凌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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