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移動遷款規避執行 欽北一被執行人被判刑

中國法院網訊 (龐萍) 近日,廣西欽州市欽北區人民法院的一個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因故意將房屋動遷補償款轉給母親,以規避法院的強制執行,被該院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被告趙某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於2015年8月4日被原告羅某訴至法院,經法院審理後判令被告趙某賠償原告羅某各項經濟損失4.3萬元。判決生效後,趙某未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內自覺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羅某遂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趙某收到執行通知書後履行了部分義務,對其餘的賠償款項趙某拒不履行,拒絕配合法院執行。經查明,在法院執行期間,趙某獲得房屋動遷補償款40多萬元,未向法院申報,還將其中的40萬元轉入其母李某的賬戶,以此規避法院的執行。因趙某有能力全部履行生效判決義務卻拒不履行,於是,法院將相關線索及材料移送公安局處理。公安機關認為,趙某已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遂對其立案偵查並刑事拘留,後趙某被依法逮捕。之後,檢察院將被告人趙某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在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趙某主動配合法院工作,同意還款。2017年5月12日,欽北區法院把趙某的母親李某存在銀行賬戶裡的相應款項進行扣劃,賠償了該案件的全部義務後,申請執行人羅某出具諒解書,對被告人趙某給予諒解。

欽北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趙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第313條的規定,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成立。鑑於被告人趙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罪行,自願認罪,取得諒解,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結合被告人趙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現,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理評析: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處罰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我國刑法第313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被告人趙某故意將房屋動遷補償款轉給母親,逃避強制執行。其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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