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德不应成为教师身上的“枷锁”——工作以外应受到师德约束吗?

师德不应成为教师身上的“枷锁”——也谈教师在工作以外的生活中的行为是否应当受到教师职业道德的约束

师德问题,一直是社会高度关注的话题,特别是“拦高铁事件”、“虐狗事件”、“闯红灯事件”发生后,关于教师的职业道德在社会中的表现问题,更有“举国关注”之势。

那么,教师在工作之外的生活中的行为,是否应当受到教师职业道德的约束呢?

师德不应成为教师身上的“枷锁”——工作以外应受到师德约束吗?

我以为,教师职业道德问题不应该泛化,也就是说,不能将社会公德作为教师职业道德——这是对师德的矮化,也不应将教师这也道德等同与社会公德——这是对师德问题的泛化。

先举几个发生在我身上的例子:​

又一年夏天,吃完晚饭后,我穿着T恤、短裤和拖鞋,去散步。这是夏天人们散步的通常装扮。突然,一个小孩子抱着我的腿。原来是我们学校的一个学生。我蹲下身子和他交流,完了之后,他突然给我说“你也和我爸爸一样,穿短裤拖鞋啊?!”

我只有一个不良嗜好,就是抽烟。但我从来不在我的学生面前抽烟。结果,经常有朋友说,“老师也要抽烟?”

我业余生活,不喜欢坐茶馆,有时会去钓鱼。结果,得知我的身份后,有的人就谁说:“老师也钓鱼?”

诸如此类,不一而足,这背后所隐含的是是将教师的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等同起来:作为教师,你必须要遵守社会公德,还必须以教师的身份去遵守!

在这个时候,教师的职业道德,就作为了一道枷锁,将教师牢牢地捆住,成为“道德绑架”!

那么,事实应当如何呢?

第一,只有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才能用师德来评价教师

事实上,教师的职业道德,必须与一定的职业行为相匹配,也就是说,师德,是在教师履行教师工作的时候的职业道德要求。

这种说法有没有依据呢?首先来看《现代汉语词典》里的解释,师德:教师应具备的道德品质和应遵从的行为规范

由此可见,教师职业道德(简称师德)是职业道德的一个类型。再看,什么是职业道德呢?职业道德,就是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

在这里,明确提出,要与职业活动紧密联系。

所以,教师的职业道德,应该是与教师的职业活动也就是“教书育人”密切联系。那些事与教师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呢?在学校工作期间,教师的一言一行,是与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教师在带领学生外出时,其一言一行,也是与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教师在从事与教育教学研究等活动时的一言一行,也是与职业活动密切联系。

慨而言之,教师在教育教学及其他密切相关的活动中,应该用教师的职业道德来约束——比如,“关爱学生”“为人师表”等等;在非职业工作中的行为,应该有法律或者社会公德来约束,比如,扒高铁门、闯红灯、虐狗等。

师德不应成为教师身上的“枷锁”——工作以外应受到师德约束吗?

第二,随时随地用师德要求教师,是对教师的“师德绑架”

既然教师职业道德是对工作中的要求,那么,在生活中行为,能否用是的来要求和约束呢?我以为,这是事实上的“师德绑架”!

比如,在写这篇文章的时候,我就打着光咚咚,手里还夹着一支烟!那你说,我有没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呢?你可以说“为人师表”啊——你岂能打光咚咚呢?请注意,“为人师表”是做学生的行为表率,我一个人在家里,穿自己喜欢的衣服,数自己喜欢的话,用自己认为舒服的方式生活,只要不违法,不违背社会公德,这是我的私权——公权应当保护合法的私权而不是横加干涉!

再比如,教师去买菜的时候,他就只是一个卖菜的社会公民,他有权与商贩讨价还价——你不能说,你是教师,还讨价啊?

去散步的时候,你就只是一个居民,你有权穿着短衣短裤——成都人喜欢打光咚咚,那应该有社会公德去约束!

你骑车开车时,你只是一个社会公民,闯了红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即可,不应因教师而加重或减轻处罚。

简而言之,随时随地用教师职业道德要求教师,实质就是对教师的“师德绑架”!

师德不应成为教师身上的“枷锁”——工作以外应受到师德约束吗?

心灵套上枷锁,身体岂能自有飞翔

第三,用更高的道德标准要求自己,是教师对自己的“高标准严要求”,但不能成为社会的强制性的约束。

但作为教师,我们应该自觉地认为,教师的职业使命(这是对教师的更高一层的道德期许),还包括引领社会文明——《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并未涉及,但我们作为教师,应该有所了解——教师是文欢的传递者,是知识的传播者,还是文明的引领者,这是所有文化工作者的共同的职业使命

请注意,这不是职业责任,因为,职业责任必须按照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原则,也就是说,我做了这份事,就应该享受一份权利比如获得相应的报酬的权利。

也就是说,教师还是应当对自己提出一些更高的要求的,比如,言谈举止更加文明,待人接物更加有礼仪,比一般的人更加的遵守法律和规则等等。

但这是作为教师自己对自己的要求,其他任何人和单位,均无权提出这样的要求,社会也不能将此作为对于教师的强制性的约束。比如,一个医生,见到有人晕倒在地,他可以去抢救——因为,医生将救死扶伤作为自己的崇高的道德使命;但如果他没有去抢救,你不能追究他的责任,也不能用一生的职业道德去谴责,更不能找出一些所谓的例子提出赔偿,因为,这不是他的责任!

同样,作为一名教师,见到一些明显不正确的教育方式,比如,父母殴打未成年的孩子,我们可以基于一个教育人的情怀,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制止并提出一些教育上的建议。但如果不去做,任何人也无权谴责,因为,这不是他的职业责任!

那如果是其他公务人员或者警察呢?这不一样,在他的工作区域之内,即使是在非工作时间,见到任何违法的或其他紧急事件事件,他们都应该挺身而出(或采取其他的方式,前提是不能不闻不问)——人民的勤务员啊!!

最后,一些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除了受到社会公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还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对于一些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比如“扒高铁”“闯红灯后殴打辱骂警察”之类的,教师所在的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在得到执法部门的裁决或者判决后,是有权按照相应的管理办法,进行处理的,比如,教师醉酒驾驶,除了受到相应的刑事处分,主管单位还要按照规定进行“双开”!

请注意,这里,已经不是道德的问题,而是法律的问题——道德是一种柔性的社会管理手段,只能谴责;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的管理手段,可以处罚。

总之,师德师对教师的职业行为的规范,不应泛化为对教师所有行为的道德要求,否则,就会成为套在教师身上的重重的“枷锁”——戴着枷锁的教师,自己的心灵都不能舞蹈,岂能培养出思想活跃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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