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在教室門口因突發心臟病死亡,家長要學校賠60萬,合理嗎?

生在教室門口因突發心臟病死亡,家長要學校賠60萬,合理嗎?

有位網友詢問,學生剛走到教室門口,突發心臟病死亡,家長要學校賠60萬,合理嗎?

作為資深教育人,三水三心曾親手處理過一些校園突發事件,在這裡來談談自己的一些看法

總體上來看,這是很不合理的,但依然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以下是三水三心的評論:

任何生命都值得尊重,都應該敬畏。所以,對於一個如花生命的凋謝,我倍感痛心。但是,是不是應該在生命離去的時候,不分青紅皂白,隨意尋找一個“苦主”,也就是要找到一個賠錢的單位呢?

毫無疑問,此風不可長!

學生在教室門口因突發心臟病死亡,家長要學校賠60萬,合理嗎?

首先,按照法律的規定,如學校沒有過錯責任,就沒有賠償的義務

結合這個問題來看,這個女生,是因為“突發心臟病”,這是一種身體疾病,學校豈會有任何過錯呢?

學生在教室門口因突發心臟病死亡,家長要學校賠60萬,合理嗎?

其次,事件發生的地點為教室門口,並不意味著學校一定承擔責任

很多人會說,在學校發生的事故,學校就有責任。我在擔任校長的時候,曾經遇到兩個孩子打鬧,不小心把牙齒摔斷了的事件。一方家長報了警,某人的第一句話就是“在學校發生的事肯定要找學校嘛”。後來,我就這件事與當時某人所在單位的一把手還發生了爭執,當然,他怎麼爭得過我呢?

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很明顯,如果學校能夠證明該女生是因自身的身體原因(也就是突發心臟病)去世,那麼,學校是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的!

學生在教室門口因突發心臟病死亡,家長要學校賠60萬,合理嗎?

第三,學校有沒有可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呢?尚需要具體分析

前面都在說學校沒有責任,那是否就意味著學校可以不作為呢?

答案也是否定的,因為,如果學校沒有及時採取相應的措施,學校還是有可能需要承擔責任的——承擔責任,也就意味著要賠償。這是需要根據具體的情形來判斷的。為什麼這樣說呢?因為,2002年教育部頒佈的《學生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第九條第八款規定:

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學校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學生在學校突發疾病,但學校並沒有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就應該對加重的部分,承擔相應責任。舉例來說,如果學生進入學校,突然暈倒,學校卻沒有及時採取急救措施——校醫有資質,設施設備齊全,應立即採取搶救措施;如果沒有,就應該立即撥打120。一旦沒有及時發現,及時處理,自然就應該承擔責任。

我在擔任班主任的時候,就有一名學生在學校突發癲癇,但我們立即撥打了120,為醫生的搶救贏得了時間,沒有造成更加嚴重的後果。

但心臟病不一樣,發作很快,極有可能在短短的幾分鐘之內就造成嚴重後果,也就是說,在學校還沒來得及反應或者反應了但沒有等到開始急救,後果已經產生。這種情況下,學校也是不應該承擔責任的。

最後,各級政府要勇於面對矛盾,依法處理“校鬧”。

孩子去世了,做父母的內心悲痛,都應該理解,但不能脫離法治的軌道。最近幾年,“醫鬧”問題,算是有很大程度的緩解,但“校鬧”的苗頭,已經顯現——只要孩子出了問題,都要找學校,我工作區域不遠的地方,兩撥孩子週末在校外打架,雙方的父母鬧到學校,最後,在協調下,學校竟然賠付醫藥費!你說,這是多麼可笑的事件?

再拿“溺水教育”來說。夏季到了,每年都會有學生因私自下河洗澡而溺水身亡。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本著對每一個孩子安全成長的考慮,加強“防溺水教育”,有的還通過一些網絡手段,開展教育。結果了,有地方家長,在孩子溺水身亡後,竟然找學校賠錢,說是學校的責任!而某些地方,也開始大包大攬,竟然要求老師做“池塘看管員”,並三令五申“發生溺水事故要追究教師責任”!

這是不是很荒唐呢?

鬧一鬧就有好處,其實質是脫離法治軌道的。針對這件事情,有關部門一定要深入調查,由權威機構出具責任認定書,該承擔責任的,必須要承擔責任,畢竟,生命使用再多的金錢也買不來的;沒有責任,堅決不能為了息事寧人,而採取什麼“人道主義補償”。

當然,對於有喪子之痛的父母,政府應該建立一種救助機制,予以適當的精神安撫,畢竟,每個人都有權利享受社會發展的“紅利”,而一些遇到特殊變故的家庭,更應受到社會的特殊的關照!

學生在教室門口因突發心臟病死亡,家長要學校賠60萬,合理嗎?

某地家長在學校門口祭奠(圖片來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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