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出台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意見促進企業從源頭減少汙染物排放

7月2日,國家發改委對外公佈《關於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為促進綠色發展的價格改革訂下“任務書”,列出“時間表”。

在國家發改委今天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發改委價格司司長嶽修虎指出,在價格政策制定和價格改革過程中,不影響民生,充分的考慮社會的承受能力,特別是要切實保障低收入群體的生活不受影響,是始終堅持的一條原則。到2020年,基本形成有利於綠色發展的價格機制和價格政策體系;到2025年建立起比較完善的綠色發展價格機制。

建立汙水處理費動態調整機制

消滅黑臭水體,涵養綠水青山,針對發展中的治汙煩惱,《意見》用最長篇幅對汙水處理收費政策進行修訂完善,並提出了五項政策措施。

建立城鎮汙水處理費動態調整機制。按照補償汙水處理和汙泥處置設施運營成本(不含汙水收集和輸送管網建設運營成本)併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汙水處理費標準,並依據定期評估結果動態調整,2020年底前實現城市汙水處理費標準與汙水處理服務費標準大體相當;具備汙水集中處理條件的建制鎮全面建立汙水處理收費制度,並同步開徵汙水處理費。

建立企業汙水排放差別化收費機制。鼓勵地方根據企業排放汙水中主要汙染物種類、濃度、環保信用評級等,分類分檔制定差別化收費標準,促進企業汙水預處理和汙染物減排。各地可因地制宜確定差別化收費的主要汙染物種類,合理設置汙染物濃度分檔和差價標準,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多種汙染物差別化收費政策。工業園區要率先推行差別化收費政策。

建立與汙水處理標準相協調的收費機制。支持提高汙水處理標準,汙水處理排放標準提高至一級A或更嚴格標準的城鎮和工業園區,可相應提高汙水處理費標準,長江經濟帶相關省份要率先實施。水源地保護區、地下水易受汙染地區、水汙染嚴重地區和敏感區域特別是劣Ⅴ類水體以及城市黑臭水體汙染源所在地,要實行更嚴格的汙水處理排放標準,並相應提高汙水處理費標準。

健全城鎮汙水處理服務費市場化形成機制。推動通過招投標等市場競爭方式,以汙水處理和汙泥處置成本、汙水總量、汙染物去除量、經營期限等為主要參數,形成汙水處理服務費標準。鼓勵將城鄉不同區域、規模、盈利水平的汙水處理項目打包招投標,促進城市、建制鎮和農村汙水處理均衡發展。建立汙水處理服務費收支定期報告制度,汙水處理企業應於每年3月底前,向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報告上年度汙水處理服務費收支狀況,為調整完善汙水處理費標準提供參考。

破解垃圾圍城推行垃圾計量收費

除了黑臭水體,垃圾問題也是百姓反映集中的環境問題。如何破解垃圾圍城、垃圾圍村?

《意見》明確全面建立覆蓋成本併合理盈利的固體廢物處理收費機制,加快建立激勵約束收費機制,促進垃圾分類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完善危險廢物處置收費政策。並提出,2020年底前,全國城市及建制鎮全面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以價格改革促進垃圾減量化,被提到首要位置。《意見》提出了完善城鎮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化激勵機制。積極推進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方式改革,對配套設施完備、已經具備條件的用戶,推行垃圾計量收費,並實行分類垃圾與混合垃圾差別化收費等政策。

此外,危險廢物處置收費政策也得以完善。危險廢物是指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或者感染性等危險特性的廢物,通常包括醫療危險廢物、工業危險廢物、社會源危險廢物等。危險廢物處置事關重大,處置不當可能對環境或者人體健康造成有害影響。因此,《意見》提出,按照補償危險廢物收集、運輸、貯存和處置成本併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和調整危險廢物處置收費標準,提高危險廢物處置能力。

明確各類用水調價原則和目標

完善城鎮供水價格形成機制。建立充分反映供水成本、激勵提升供水質量的價格形成和動態調整機制,逐步將居民用水價格調整至不低於成本水平,非居民用水價格調整至補償成本併合理盈利水平;進一步拉大特種用水與非居民用水的價差,缺水地區二者比價原則上不低於3:1。適時完善居民階梯水價制度。

全面推行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對標先進企業,科學制定用水定額並動態調整,合理確定分檔水量和加價標準,2020年底前要全面落實到位。缺水地區要從緊制定或修訂用水定額,提高加價標準,充分反映水資源稀缺程度。對“兩高一剩”等行業實行更高的加價標準,加快淘汰落後產能,促進產業結構轉型升級。

擴大差別電價階梯電價範圍

《意見》提出要完善差別化電價政策。全面清理取消對高耗能行業的優待類電價以及其他各種不合理價格優惠政策。嚴格落實鐵合金、電石、燒鹼、水泥、鋼鐵、黃磷、鋅冶煉等7個行業的差別電價政策,對淘汰類和限制類企業用電(含市場化交易電量)實行更高價格。各地應及時評估差別電價、階梯電價政策執行效果,可根據實際需要擴大差別電價、階梯電價執行行業範圍,提高加價標準,促進相關行業加大技術改造力度、提高能效水平、加速淘汰落後產能。

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可在銷售電價總水平不變的前提下,建立峰谷電價動態調整機制,進一步擴大銷售側峰谷電價執行範圍,合理確定並動態調整峰谷時段,擴大高峰、低谷電價價差和浮動幅度,引導用戶錯峰用電。鼓勵市場主體簽訂包含峰、谷、平時段價格和電量的交易合同。利用峰、谷電價差、輔助服務補償等市場化機制,促進儲能發展。利用現代信息、車聯網等技術,鼓勵電動汽車提供儲能服務,並通過峰、谷價差獲得收益。完善居民階梯電價制度,推行居民峰、谷電價。

不“一刀切”為各地探索預留空間

需要指出的是,《意見》不是一個“一刀切”的調整價格文件,而是把重點放在建機制。鑑於各地資源稟賦條件、汙染防治形勢、產業結構特點以及社會承受能力等不同,《意見》專門為各地探索創新預留了空間。

嶽修虎介紹,要堅持因地分類施策。全國各地的實際差別比較大,在堅持國家提出的方向和原則的前提下,鼓勵和支持地方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關政策。

法制網北京7月2日訊

發改委出臺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意見促進企業從源頭減少汙染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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