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
關於清理整頓重點河涌流域
“散亂汙”場所的通告
穗府規〔2017〕12號
為進一步改善重點河涌流域環境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國務院《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開展重點河涌流域“散亂汙”場所清理整頓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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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職能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供水、供電單位開展聯合執法行動,依法採取嚴厲措施,對逾期不自行停產停業、搬遷或拆除,或雖已自行停產停業但逾期未完成清理任務的“散亂汙”場所予以清理整頓,實現“清汙染、清設備、清違建”。
屬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
由國土資源和規劃、水務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廣州市水務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嚴厲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屬違法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土地、建(構)築物等出租給他人從事直接排放汙水的生產經營活動的
由國土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廣州市飲用水水源汙染防治規定》依法嚴厲查處。
屬違法用水用電的
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和供電、供水單位依據《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廣州市排水管理辦法》等規定,停止供應生產用電用水。
屬未辦理環保手續、違法排放汙染物的
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等規定,依法嚴厲查處。
屬無工商營業執照的
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廣東省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條例》《廣州市商事登記暫行辦法》等規定,依法嚴厲查處。
屬不符合稅務、質監、安全監管、消防、農業、食品藥品監管等相關部門管理規定的
由各主管部門依法嚴厲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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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廣州花都發布
花都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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