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130萬元被判處4年有期徒刑,原副縣長服刑中發現遺漏受賄事實

博白縣原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陳偉強因受賄130萬元,2016年7月被玉林市福綿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因發現遺漏的150萬元受賄事實,檢察院今年3月追加起訴,福綿區法院作出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七年的判決。陳偉強不服提出上訴,近日,玉林市中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受賄130萬元被判處4年有期徒刑,原副縣長服刑中發現遺漏受賄事實

2015年3月接受調查時,陳偉強任廣西北部灣經濟區玉林龍潭產業園工委委員、管委常務副主任。此前,他曾擔任博白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

2016年7月,福綿區法院對陳偉強受賄案作出判決,認定在2011年至2014年利用職務便利,為相關公司謀取利益,收受好處費130萬餘元。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30萬元。宣判後,陳偉強表示服判。他後被送至黎塘監獄服刑。

因辦案中發現及查實有遺漏受賄犯罪事實,福綿區檢察院於2017年再以涉嫌受賄罪對陳偉強提起公訴。福綿區法院審理後認定,2011年5月,博白縣政府以博白縣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的名義與廣東某鵬集團有限公司簽訂合同,約定由某鵬公司出資幫助縣政府徵收縣糧油食品、工業品綜合市場建設項目用地及相關的出資回報。

2013年8月,某鵬公司按照合同獲得了出資回報。某鵬公司法定代表人黃某為感謝時任博白縣副縣長陳偉強(兼博白縣城區項目建設徵地拆遷工作議事小組副組長)對該項目的支持,分兩次送給其好處費共計150萬元。在2014年元宵節前的一天,陳偉強將上述150萬元好處費退給黃某。

受賄130萬元被判處4年有期徒刑,原副縣長服刑中發現遺漏受賄事實

另查明,陳偉強在玉林市紀委對其“兩規”期間,主動交代組織之前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實。

福綿區法院認為,陳偉強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其受賄數額巨大,依法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他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事實,是自首,依法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遂作出以上判罰。

宣判後,陳偉強提出上訴。其辯護人提出,陳偉強主觀上沒有受賄的犯罪故意,亦沒有為黃某謀取利益,且收受該150萬元及時退還,其行為不構成受賄罪;此外陳偉強有自首情節,案發前已全部退贓,犯罪情節顯著輕微,應對其免予刑事處罰。玉林市中院今年3月開庭審理後,未採納辯護人的意見,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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