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川|《「失血」的古廟》系列盜竊古建築文物案一審宣判

陵川|《“失血”的古廟》系列盜竊古建築文物案一審宣判

近日,陵川縣法院對《“失血”的古廟》系列盜竊古建築文物案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焦紅衛等13人犯盜竊罪,張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

經審理認定,2013年以來,,被告人焦紅衛、蘇海軍與外縣籍其他11人,交叉結夥,流竄跨域,大肆盜竊古建築構件,致古建築不同程度毀損,包括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1處、省級文物保護單位3處、市級文物保護單位6處、縣級文物保護單位1處,造成文物資源破壞,依法應從嚴懲處。

一審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文物藏品定級標準》的相關規定,根據文物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對文物的定級規定了一級文物定級標準、二級文物定級標準、三級文物定級標準、一般文物定級標準四個級別,並對各個級別的定級有明確標準規定,其中的一、二、三級歸為珍貴文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案件涉及不同等級文物的,按照高級別文物的量刑幅度量刑;案件涉及有多件同級文物的,五件同級文物視為一件高一級文物。根據該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盜竊一般文物、三級文物、二級文物以上文物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量刑標準。據此,對於本案盜竊一般文物的情況,五件一般文物折算視為高一級別的三級文物後,以三級文物的量刑幅度量刑,依法認定為數額巨大的量刑標準。

綜上,認定被告人焦紅衛等13人盜竊古建築構件或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盜竊罪。其中,被告人焦紅衛盜竊一般文物54件,盜竊其他物品4次,有犯罪前科,被判處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50000元;被告人韓志榮盜竊一般文物47件,盜竊其他物品2次,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40000元;被告人蘇海軍盜竊一般文物28件,盜竊其他物品5次(包括盜竊青石石板未遂1次),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30000元;被告人宋晚土盜竊一般文物26件,盜竊其他物品4次(包括盜竊青石石板未遂1次),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20000元;被告人郭二平盜竊一般文物26件,盜竊其他物品1次,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20000元;其他8名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兩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1000元至5000元罰金。同時,基於被告人張某明知根據文物保護條例和市場經營規則,收購古玩應當核實古玩的來源,對於來歷不明的古玩不能收購,懷疑焦紅衛送來的木雕是偷來的,兩次以15500元的價格收購,雖在起訴前被取保候審,鑑於收購文物有一定現實危害性,為切斷銷贓途徑,判前依法決定逮捕,認定其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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