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定代表人故意转移公司财产,造成诉讼债务无法执行的结果,需要承担责任吗?

星辰10180

一、法律文书生效后,法定代表人故意转移公司财产,造成债务无法执行,在法律上叫做“恶意转移财产”,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责任。

“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是指: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对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即: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该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同意适用上述规定。

二、在诉讼中或者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

在诉讼中或者尚未进入诉讼程序,也未经由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法定代表人故意转移公司财产,给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有时效的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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