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全疆首例!乌鲁木齐市检察院提起的全疆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庭宣判!

重磅!全疆首例!乌鲁木齐市检察院提起的全疆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庭宣判!

2018年6月29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并提起诉讼的全疆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委会专职委员、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民行科科长出庭履行职责,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担任审判长,民一庭庭长、副庭长担任审判员,以及四名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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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肖某、苏某将饲料添加剂氯化纳包装在“中盐”牌等品牌加碘食用盐袋里,并将一部分销售给不特定的消费者。2017年4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盐务局乌鲁木齐盐务分局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赛马场一民房内查获了尚未销售的6.9吨假冒伪劣加碘食盐,经检验:碘含量为零,均为不合格产品。碘缺乏严重危害人类健康,会对身体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特别是影响大脑发育、智力低下、导致呆傻、白痴等智力残疾和孕妇早产、流产、死产、先天畸形儿、先天聋哑儿等,严重缺碘可导致地方性克汀病,甚至威胁到人的生命。新疆土壤和水系的含碘量极少,是全国“碘缺乏病”病情较严重的地区,食用碘盐是国家推行的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公共卫生措施,自治区食用盐加碘,以防控碘缺乏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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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苏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加碘食盐,致其流入市场,存在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安全隐患,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利益,两被告人应承担收回其销售的尚未被食用的假冒伪劣加碘食盐,消除危险,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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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当庭承认其实施了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并表达了悔过和歉意,承诺以三倍于自己销售的价格收回已售出的假冒伪劣加碘食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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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的放心。食品药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各届高度关注,检察机关将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履行好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职责。

庭审后,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盐业、工商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反响强烈,认为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保障民生,使人民的幸福感、安全感更强、更有保障,希望检察机关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继续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供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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