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忠勇)6月30日,井陘縣公安交警大隊一中隊在天長警務站查獲一名駕校教練酒後駕駛教練車上路行駛的男子,決定依法給予行政拘留15日,並處5000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當天下午5時34分,該中隊民警在天長警務站執勤時,發現307國道前方100米處有一輛由西向東的教練車行駛緩慢,看見交警突然掉頭,行跡可疑,懷疑該車司機有違法行為,便前去令其將車開進檢查站進行檢查,並對其作酒精測試,結果顯示:其酒精含量為:25.7mg/100ml,屬於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據瞭解,該駕駛人為井陘縣某駕校李某,當日中午喝了啤酒,下午駕駛教練車上路行駛被查獲,民警按酒後駕駛營運車輛違法行為給予處罰。
交警提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對醉酒後駕駛機動車和駕駛營運機動車以及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規定更為嚴格。因此,為了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機動車駕駛員一定要嚴格遵規守法,摒棄僥倖心理,切實做到“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堅決杜絕酒駕、醉駕等違法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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