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相約”跳江 引發悲劇擔責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1月5日訊當事人酒後意識不清,打賭一起跳江導致一人溺亡。? 日前,閩侯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民事糾紛案件,認定當事人楊某承擔10%的責任,賠償死者家人損失47342.13元。

2018年10月11日,張某和親戚在閩侯縣某KTV包廂一起為母親慶祝生日,在隔壁包廂偶遇朋友楊某,便互相敬酒。醉酒後的張某不肯回家,於是在場的楊某、盧某、譚某等人一起勸說張某。勸說無果後,劉某與張某進行摔跤比賽,張某被劉某連續摔了三次後不服氣想繼續比,楊某便把張某推到靠閩江邊的花圃。勸說過程中,因張某醉酒不聽勸,楊某賭氣地說道:“敢不敢跳江,你跳我就跳。”但楊某話音未落,張某就往江中縱身一躍,楊某馬上也跟著張某一起跳下去,結果張某溺水身亡。事發後,張某的家人向閩侯法院起訴楊某、劉某、盧某、譚某,請求賠償損失98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為,楊某確有存在提議打賭跳江的行為,雖然其主要目的是為了勸說張某,主觀善意,但其在明知張某醉酒已勸說無果的情況下,更應當意識到,張某醉酒後輸了摔跤比賽時已帶情緒,仍賭氣提議與其比賽跳江,該言語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刺激作用,導致張某跳江死亡,因此楊某在該起事故中存在一定過錯。由此,法院認定楊某對張某的死亡後果承擔10%的責任,賠償張某家人損失47342.13元,駁回張某家人的其他訴訟請求。

目前,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記者 郭佳文 通訊員 胡秀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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