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出于好奇网购配件自行组装气枪

一男子出于好奇网购配件自行组装气枪

法院认定: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刑三年

本报讯 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买卖枪支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束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束某当庭表示悔过。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束某通过手机“某宝”软件,网上购买枪支配件若干,后将购得的配件组装成枪支三支,并存放于住处。2017年11月7日,舒城县公安局民警从束某住处依法扣押上述枪支、钢珠等物品,并将束某传唤到案。经六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枪支中,一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另外两支均为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被告人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辩护人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束某在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未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2.被告人束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3.被告人束某认罪悔罪态度诚恳;4.被告人束某主观恶性不大,购买枪支配件进行组装,是出于好奇心理,也没有对他人造成危害。因此,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束某非法购买枪支配件,自行组装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经查,公安机关已掌握被告人束某的犯罪线索后,传唤被告人束某到案,而非束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因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不宜认定为自首,认定为坦白更准确。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束某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对其适用缓刑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综合上述意见作出以上判决。(陶 涛)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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