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终于有人将新个税草案的变化及筹划一次性说清楚了

注意了!终于有人将新个税草案的变化及筹划一次性说清楚了

针对个税改革纳税人应如何提前筹划做好应对?

一、案例介绍:

作为我国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之一的个人所得税于2018年6月29日公布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近日总是有财务人员咨询个税到底都发生了什么变化,针对变化我们应该如何提前筹划做好应对? 针对此问题作者就来做一个详细的分析总结。

二、主要变化:

1. 纳税人的标准: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这一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标准,由现行的是否满1年调整为是否满183天。(第一条)

2. 对原四项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二条)

3. 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草案将上述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第六条)

4. 设立专项附加扣除:草案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第六条)

5. 优化调整税率结构: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第三条及税率表)

6. 增加反避税条款:草案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关注第八条第二款)

7. 执行时间:本修正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修正案施行前,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修正案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三、个税草案修订的应对及纳税筹划:

1. 筹划方向一年终奖去留问题:如果年终奖的特殊计算继续存在因级距扩大可考虑年度内延后享受可能有利,如果年终奖的特殊计算将会失效可考虑提前享受。

提醒: 实务中因多数企业是2018年发放2017年的年终奖年内享受过一次了,所以2018年不能重复享受。

2. 筹划方向二适当延迟工资发放: 对于9月、10月份的工资可考虑根据正式文件对时间做出适当调整,但需与公司的工资流程制度及业务结合。

3. 反避税应对:由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所以居民个人或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需提前筹划或知晓风险。

4. 本次个税改革增加了个人税号及综合所得类似于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事项,每一个人都将成为一个小型企业,在基础会计人员将会被逐步淘汰的社会背景下税务人员工作量及学习任务将会越来越大,专业税务人员将会越来越重要。

虽然政策尚未最终确定,但作者判断年终奖的特殊计算2018年内应该不会完全取消,如果您有什么看法,欢迎大家积极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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