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明:從關注公司治理入手,中小投資者如何做「積極」股東?

7月3日晚,由陸家嘴金融城發展局、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上海市保險同業公會、上海市基金同業公會、上海上市公司協會、上海證券同業公會、上海市國際股權投資基金協會、上海股權投資協會、中國金融信息中心共同主辦,鉅派投資集團、有魚普惠聯合主辦的“陸家嘴資本夜話”系列講壇第12期在中國金融信息中心舉行。本期論壇以“上市公司治理與投資者保護”的主題,特邀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總經理徐明先生作主題報告。

徐明:從關注公司治理入手,中小投資者如何做“積極”股東?

活動現場圖片

致辭:

徐明:從關注公司治理入手,中小投資者如何做“積極”股東?

原上海上市公司協會秘書長錢衡

原上海上市公司協會秘書長錢衡表示,廣大中小投資者一直是資本市場重要的參與者,徐明先生對公司治理和投資者保護理論有著豐富的思考,相信他的演講會給我們帶來深刻的啟迪,幫助在座的有識之士進一步深刻了解我國上市公司治理與投資者保護的現狀、發展等諸多問題。

上市公司治理和投資者保護歷來是資本市場發展的關鍵問題,上市公司治理好了,投資者心中有了定海神針,資本市場才有續航的動力。這兩個要素的實現能有效保障我國資本市場的動力和持續能力。回顧改革開放四十週年的歷程,所有的體制都在不斷糾正中,所有的成就經過國人的辛勤努力都在不斷實現中,相信上市公司治理和投資者保護在不斷完善改革和發展進程中,會取得更顯著的成就。

徐明:從關注公司治理入手,中小投資者如何做“積極”股東?

中國金融信息中心副總裁張鳳明

中國金融信息中心副總裁張鳳明介紹,中國金融信息中心的藍寶石大廈已經成為陸家嘴金融圈的朋友們夜晚的“正確”打開模式之一,即下班後來聽一下講座,增進知識,也交流認識朋友。

“陸家嘴資本夜話”是中國金融信息中心聯合滬上諸多行業協會和監管部門共同打造的系列金融講壇,此外,我們還有“浦江養老夜話”、“國資大講壇”、“互聯網金融+沙龍”、“科技金融海上夜話”等平臺,今年已成功舉辦了三十多場。“陸家嘴資本夜話”是其中一顆耀眼的明星,每次都請理論和實操經驗豐富的大咖來演講。上海作為國際金融中心,背後也是思想中心、文化中心和交流中心。作為新華社的直屬機構,中國金融信息中心願意承擔這個職能,助力於建設上海國際金融中心,打造一個思想高地和交流的平臺。

今年以來,資本市場發生了很多變化。債券市場波動很大,甚至出現一些債務違約的情況。近期,人民幣對美元出現貶值,經濟面臨不確定性因素增強。資本市場是國民經濟的晴雨表和風向標,它未來怎麼發展?中小投資者或者是企業家的資產怎麼保值增值,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和發展又會怎麼樣,我們今天很想聽到這些問題的權威解讀。再次感謝徐總的到來。

徐明:從關注公司治理入手,中小投資者如何做“積極”股東?

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總經理徐明

徐明簡介:

華東政法大學學士、碩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法學博士。現任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總經理,曾任上海證券交易所副總經理,兼任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證券法研究會副會長,中國商法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證監會行政複議委員會委員,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等。著作(含合著)或主編有:《證券市場組織與行為的法律規範》、《證券及期貨市場諸問題研究》、《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理論和實證研究》、《判例與原理: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司法介入比較研究》、《證券市場若干法律問題研究》等,主編《證券法苑》系列叢書(十九卷二十七本)。在《中國法學》等雜誌發表文章近百篇。

演講實錄:

圍繞“上市公司治理和投資者保護”主要有三個方面:第一,怎樣認識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第二,怎樣認識上市公司治理過程中的控制權問題。第三,怎樣認識公司治理過程中的投資者保護問題。

一、怎樣認識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

上市公司是典型的現代意義上的公司,公司規模大,所有的股東不可能親自去打理,需要委託他的經營者,這就產生了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的關係。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所有權和經營權是分離的,怎樣把這些權利合理地安排好、平衡好,需要有一系列的制度性和結構性安排,使公司能夠正常地經營下去,就是公司治理。應當從以下四個方面認識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

第一、 公司治理在上市公司中處於什麼樣的地位?

在上市公司的生產經營、公司治理與信息披露三者關係中,公司治理是上市公司所有活動的指揮中心,處於核心地位。上市公司事務繁多、關係複雜,歸納起來,主要做三件事,第一件事是生產經營,第二件事是公司治理,第三件事是信息披露。

生產經營。生產經營是上市公司成立的基礎和目的。在商事領域和公司法下,任何一家公司成立的目的就是要生產經營、創造價值、追求利潤、獲得利潤,這也是公司成立的基礎。

公司治理。公司治理是現代化公司和非現代化公司區分的很重要的標誌。非現代化公司不太強調公司治理。上市公司是典型的現代化公司,是公司的一個比較高級的形態,相對來說,比較先進,範圍比較廣,分工比較細,參與的人員多,業務涉及面廣。在錯綜複雜的關係中,不可能讓所有的股東都參與公司具體的經營活動,這時,必須要有一個治理結構和管理框架,以便公司正常地生產經營下去。

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公眾公司和非公眾公司區別的明顯標誌。上市公司是典型的公眾公司,在中國資本市場,除了在滬深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之外,新三板市場上市的也都是公眾公司。因為它的涉眾性,無論在一級市場的IPO階段,還是在二級市場的股份買賣交易階段,投資者做決策的依據是要了解上市公司的情況,信息披露就是唯一的渠道。所以,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非常重要。有的專家學者提出,我國《公司法》的修訂應該沿著公眾公司和非公眾公司的思路,以這條線來分別制定、區別對待,對公眾公司應該實行嚴格的信披制度,這是有道理的。

總的來說,在上市公司的生產經營、公司治理與信息披露三者關係中,生產經營是上市公司成立的基礎和目的,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存在的前提,公司治理是上市公司的核心和指揮中心。沒有好的公司治理,公司無法正常地生產經營,也不能很好地進行信息披露。從1990年開始,滬深交易所有無數的收購兼併案例,收購兼併過程中都是圍繞著公司治理展開的。良好的公司治理也是上市公司的價值體現。

第二、 上市公司治理最核心的內容是什麼?

上市公司治理最核心的內容是處理兩方面的關係,即法學意義上的權利

義務關係和經濟學意義上的利益分配關係。

在權利義務關係方面,大家知道,在商事領域中,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當事人之間是平等互利的,有多大的權利相對來說就有多少的義務,不履行義務就要承擔法律上的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對上市公司來說,涉及到錯綜複雜的各種法律關係,形成了不同的法律關係的權利,他們各自有著自己的權利,同時也承擔著相應的義務。因此,對股東、董事、經理層等權利進行很好的安排,義務進行適當的劃分,是公司治理面臨的第一個問題,也是很核心的問題。

在經濟利益分配方面。資本市場是一個利益場,上市公司是資本市場中最核心、最基本的要素。資本市場三要素分別是投資者、上市公司與中介機構。中介機構把投資者和上市公司很好的連接起來了,為投資者和上市公司進行服務。人是利益驅動的,而且資本是有力量的,如何制約和平衡經濟利益的分配是公司治理中第二個重要的核心內容。

這兩個方面的任何一方面處理不好,公司治理都很難做好。如何處理這兩個核心內容,最主要的方法就是平衡和制約,就是用平衡的方法、制約的手段使上市公司的參與主體權利義務、經濟利益大致對等和適當。由於商法下的公司是資合性質的,在權利行使和利益安排上採取的是資本多數決的形式,擁有多數資本的人及其委託人在權利和利益的安排上有更大的話語權。因此,在法律、監管及資本市場實踐中,更多要制約的是有可能濫用權利的那一方——主要是大股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內部經理人;而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往往會被侵犯,他們需要更多的保護。勞與得大致要平衡,如果經濟利益不平衡,公司治理的框架就會被打亂,這是一種制約和平衡的方式。

第三、如何看待上市公司治理的框架?

對上市公司來說,公司治理的框架就是三會一層。三會指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一層是經理層。

股東大會是公司治理中的權力機構,一切的權力來自於股東。但股東大會一年只召開一次,股東不可能隨時隨地參與公司的具體經營,因此,在閉會期間,就把這個權利委託給了董事會,所以董事會又變成股東大會在閉會期間的決策機構。董事會決策後,再由它的經理層來執行這樣的決定,就形成了一個公司的治理結構。在我國目前,立法儘管採取的股東會中心主義,但在實踐中,董事會是極其重要的,大量的日常性的決策都是由董事會形成的。因此中國的上市公司治理實際上是董事會中心主義,無數的市場收購兼併案例證明了這一點。

為了制約和平衡各方利益,在公司治理中,有了監事會的安排,監督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層,防止權力濫用。監事會起到了監督和制約的作用。但中國上市公司治理的實踐證明,儘管監事會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發揮了相當大的作用,但也是不盡人意的地方,因此我國上市公司公司治理又引入了獨立董事制度,在董事會的層面進行監督。因為大股東、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往往推選了自己的代言人獲得董事會的席位。在大股東和中小股東利益博弈中,很少有人來代表中小股東。因此,獨立董事更多的要根據公司和中小股東的利益來行使職責,能獨立、公正、客觀地發表意見、履行職責。

監事會和獨立董事的任務和職能大同小異,但也有不同的角度。監事會對公司治理的監督是全方位的,而獨立董事對公司的監督只是在董事會的層面。監事會更多的是從合法和合規性的角度進行監督;而獨立董事不但要從合法合規性進行監督,更重要的是從決議和決策的合理性的角度進行監督,所以對獨立董事的要求比較高,一般要求是法律專家、會計專家和行業專家。

第四、上市公司治理中最重要的問題是什麼?

我們的公司治理中的最重要的問題是控制權及中小股東的保護。第一個是公司治理中的內部問題,就是在公司治理中誰來掌握控制權。第二個是公司治理中的外部問題,中小股東儘管是公司治理中的一份子,但是很少有機會參與到公司治理。股東大會每年只開一次,臨時股東大會開得也比較少,而且必須由大股東提出。所以,中小股東基本上處於公司治理的外圍。但中小股東的權利保護對上市及公司治理來說非常重要,因為他是弱勢的一方,權利和利益往往會受到大股東的侵害。所以在公司治理中,對內要解決控制權的問題,對外要解決中小股東的權利保護問題。

二、怎樣認識上市公司治理中的控制權問題。

在《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收購兼併管理辦法》中,對控制權有兩個表述,一個叫控制權人,第二個是實際控制人。對於控制權人,第一種情況:擁有了這個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股達到50%以上,就享有了控制權。第二種情況:儘管擁有不到50%股權,但擁有了相對多數的表決權(30%股權)也可以視作享有這個上市公司的控制權。前者是絕對控制權,後者是相對控制權。法律上還有其它的表述:儘管不到30%股權,但在上市公司各種決議中,其足以影響上市公司的各種行為的話,也認為擁有了這個上市公司的控制權。

對於實際控制人,可能不擁有這個上市公司的股份,但通過各種安排,最終影響和控制這個上市公司,叫做實際控制人。在資本市場中,這樣的行為是大量存在的。比如,真正的實際控制人不願意露面,通過各種關係收了很多老百姓的身份證,到證券公司開賬戶,然後買了很多股票,就叫“麻袋賬戶”。但在日常的監管中,看不出來誰是實際控制人。現在,監管層強調要穿透式監管——儘管不是公司的股東,但是通過穿透,瞭解到你的資金往來,就是你實際買的股票。

在公司治理中,控制權最本質的表現就是表決權,很多決議是通過表決權行使而得出的結論。在控制權問題中,我想講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控制權之爭,這是資本市場中最常見的。第二種情況,在爭奪控制權相持不下的情況下,形成公司僵局。第三種情況,在極少數的情況下,控制權讓與。

(一)控制權之爭,最典型的表現就是爭公司的董事會權利。

n 案例1:寶萬之爭

兩年前,寶能通過二級市場買了大量的萬科股份,達到20%以上,之後就提出臨時議案,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提出要罷免以王石為代表的全體萬科董事和所有監事會的成員。這件事情曾在監管層、經濟學界、法律界都引起了很大的討論。這件事從法律層面上把三種法律關係講清楚了,就容易解決了。

第一,公司法上的法律關係。保險公司買了萬科的股份就變成了萬科的股東。擁有3%的股份就可以提案,擁有10%的股份就可以提請召開股東大會。並且在程序項也做了規定:有權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股東大會;如果董事會拒絕,可以請求監事會批准召開股東大會;如果監事會拒絕,法律規定他可以自行召開股東大會。從這個角度來說,寶能拿錢買入股票變成了股東,從公司法層面沒法制約他,他應該享有股東的權益。

第二,行政法上的法律關係。保監會和保險公司是行政雙方當事人,保監會享有行政權力,保險公司履行行政法上的義務。保監會作為國家行政機關,如果做了規定,保險資金不能進入到資本市場,而他進入就違反了行政法上的行政管理關係。如果保監會規定可以進入資本市場,但不能謀求公司治理,不能進入到董事會,那他也違法了保監會的規定。保險資金追求的是財務投資,基本上是一個長期投資或者價值投資、理性投資,財務投資是不進入到公司治理層面的。因此,保監會可以對他進行行政處罰,其中有一條是責令改正:“允許進入資本市場,但不允許進入董事會,撤銷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請求。”

第三,民法上的法律關係。投保人投了保險之後,保險合同是保險公司和投保人之間的民事合同,要看這個合同的具體規定。一般來說投保人投保險,追求的是保險和投資收益。

所以,在上述三個法律關係中,我個人認為,“寶萬之爭”是在行政法律關係上出了問題,這個問題解決了,“寶萬之爭”也就解決了。

此外,這個事件還涉及到董事會層面中的獨立董事。萬科要增發資金收購深圳地鐵所屬公司的百分之百的股權。有位獨立董事在開會要表決時提出來要回避,理由是他在黑石任職,黑石和萬科有潛在的關聯關係,有關聯關係,所以不合適參加決議。董事會同意他迴避。當時萬科的董事會是11個董事,其中4個獨立董事,7個非獨立董事。按照萬科的公司章程,這個決議是重大決議,必須是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由於他的迴避,7票通過,3票反對,0票棄權。7:10超過了三分之二,這個議案通過了。如果他迴避不成立的話,11個董事,7票贊成,其餘4票中可能是3票反對,他如果棄權,就變成了7票贊成,對比總數11票不到三分之二,這個議案就沒有被通過,所以,這一票非常關鍵。這就涉及到,他的迴避能不能成立?法律中有沒有程序性的安排?有沒有對這樣一個迴避進行實質性內容的審核?這非常關鍵。

我認為,對於董事的迴避應該有程序上安排。首先,根據法律的規定、證監會和交易所制度性的安排,董事會辦公室要提前把這個議案交給董事,董事應該在看到議案並知道自己有關聯的時候及時的提出來,而不是等到開會的時候再提。其次,如果是重大的關聯關係,應該是書面提出。最後,審核的結果有沒有程序上的投票?對於這項事情,首先必須要程序正義。另外,要關心提出迴避的內容,關聯關係到底能不能成立,就得看議案和迴避本身的因果關係是否非常緊密,獨立董事的行為對這個議案是否會形成一個重大利害關係,是否影響這個議案的公正性。

n 案例2:新梅股份

在這裡,我們將新買進的股東稱之為攻方,原來的實際控制人、大股東稱為守方。2013年,新梅股份的攻方控制了15個帳號,通過資本市場買了14.38%的股份,之後要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派自己人做董事會的董事。守方認為,按照《證券法》規定,當持有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達到5%的時,應該進行信息披露,於是以此為由去起訴攻方,提出攻方的交易行為無效、侵害了控制權和反收購權,攻方的股權違法、有瑕疵。我們分析一下:

第一,攻方買入股票的行為違反了兩個法律:一是違反了信息披露的法律規定,持股到了5%,要通知上市公司,向交易所報告,並且向全社會進行公告。二是違反《證券法》規定到了5%以後,三日之內必須要進行信息披露,並且停止買股票。但是,法院後來審定交易是有效的,依據是《證券法》120條:“通過交易所交易系統達成的交易不得取消交易結果”。

民事合同的特點是當事人之間點對點的合同,更多強調的是公平公正,交易安全由當事人雙方自己去保證。商事合同和民事合同的區別在於,不但要強調公平和公正,更強調交易的效率和安全。通過交易所達成的證券買賣是商事合同,有一系列環節——投資者的委託、經紀商申報指令、自動撮合成交等,這些交易環節都是在資本市場中看不見摸不著。如果判定交易無效的話,勢必牽涉到大量的善意第三人,更使證券市場的交易秩序、交易安全和效率受到破壞,因此法律確認這樣的交易結果不得取消。從《證券法》的特別規定來看,交易是有效的。

第二,守方說攻方侵害了控制權和反收購權。其實沒有發生侵害,因為控制權不是法律概念,也不是公司法規定的內容,只是一個實際的狀態,是隨時可以發生變化的。法院認為,《公司法》中規定的股東的權利,包括表決權、建議權、執行權、查閱權、出席股東大會的權力,但是並沒有控制權的概念。

第三,守方認為攻方的股份是有瑕疵的,不能行使表決權,不能開股東大會。這一點在現有的《證券法》和《公司法》中沒有涉及到。關於信息披露問題,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其改正,補充信息披露加罰款。當然在理論界和實踐中對此問題也是有爭議的。

在發生這些股權之爭之後,尤其是“寶萬之爭”後,上市公司紛紛修改章程。舉例來說,深交所的一家上市公司雅化集團,就通過董事會準備修改公司章程,修改的內容大致在三個方面:一是涉及到信息披露的修改,二是涉及到公司治理的修改,三是涉及到利益保護的修改(我們叫“金色降落傘”)。第一個信息披露修改中,上市公司把法定的達到5%應當進行信息披露,改成達到3%;第二個公司治理方面的修改,法定決議的效力有兩種:一是二分之一以上通過,二是三分之二通過,上市公司改成了必須四分之三通過。

對於收購,法律和監管者都是歡迎的,一般而言,資產的重組和資源的整合能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對上市公司和資本市場都是有利的。但同時,法律允許守方合理利用一些手段進行反收購。總體來說,法律和監管希望收購越多越好。對於上市公司的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是歡迎收購的,因為一旦有收購,公司的股價往往是升值的。反對的往往是守城的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他們現在把5%變成了3%,其實是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所以,公司章程可以自制,但前提是不能違反法律,尤其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同樣,決議必須四分之三通過也是不成立的。某種角度來說,是剝奪了其他股東投票表決權所產生的法律效力,這使得原來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就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間接剝奪了他們的投票權。

(二)控制權相持,形成公司僵局,公司治理無法進行

控制權之爭的第二種情況,就是攻防和守方旗鼓相當、不相上下,出現了公司僵局,導致公司治理無法進行,產生雙頭股東大會,雙頭董事會,進而產生雙頭的信息披露。

n 案例3:九龍山

有一家名為九龍山的上交所上市公司,大股東和二股東較勁,海南航空想進來,和大股東達成了股權轉讓的協議,合同簽訂後,股份已轉讓在攻防名下,但有部分錢沒有及時交付。海航認為,它已經擁有了這麼多的股權,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可以召開股東大會,於是通過召開股東大會選舉了董事和新的會計所審計。而九山龍原實際控制人仍然自己開自己的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於是出現了雙頭的董事會,公司治理癱瘓了。法院認為,海航是股東,是所有權人,按照公司法是有權利召開股東大會的,可以提各種各樣的議案,可以選董事。但是說到合同關係,海航是違約了,可以起訴他違約。所以,股權和債權是不一樣的,不能用債權關係來覆蓋法律中的股權關係。

(三)控制權讓與,這種情況很少發生,可能涉及到規避法律和監管

n 案例4:四通股份

四通股份是一家上交所的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重組方把13個股東的資產聯名打包進去了,資產量很大,以發股份換資產,即定向增發。這麼多資產裝進去以後,新進股東得到了很多股份,遠遠超過了原來的第一大股東,變成了新的第一大股東。這種情況,法律上認為控制權發生了轉移,根據證監會的規定構成“借殼上市”,而借殼上市的審核比照IPO,是更嚴格的。

為了規避“借殼”,新進大股東表示放棄表決權,放棄表決權就意味著放棄了控制權,因為控制權最終是通過形成決議來達到控制的,決議是通過表決權來體現的。這樣,第一大股東的控制權就不發生轉移。但是,這會形成三個問題:

第一,我們認為表決權讓與是存在問題的,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是用合法的行為掩蓋了非法的目的,即躲避監管。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權利是可以放棄的,但是放棄權利可能會形成法律和事實上的變化。股權在公司法中既是自己的權利,又涉及到上市公司的公共利益。如果只放棄一點,可能不涉及到公共利益,大面積放棄表決權就會使公司的治理結構發生變化。比如,公司有1億股份,新進去的是6000萬,現在把6000萬的表決權放棄的話,儘管表面上是1億股,但有表決權的只是4000萬股,間接使原來的表決權的含金量增加了。通過這種方式,使普通股的股權表決權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在公司治理結構中形成了不平衡。

第二,股權是分種類的,除了普通股之外,還有優先股,近年來,在上交所上市的許多商業銀行都發了很多優先股。銀行發優先股是因為要調整資產負債表,滿足監管的需求,必須發行一些權益類的股票,使債務率變低。優先股某種角度上是實質更像一種債權,而不是股權,它強調的是優先清償,到期回報,優先股沒有表決權,而普通股有表決權。放棄了表決權,可能就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普通股的股權,更多的是優先股的表現,而優先股和普通股的權利大不一樣,破壞了公司法中股權設計的法律本質。

第三,是暫時的放棄還是永久的放棄?如果是暫時的放棄,那明顯規避法律規避監管,如果是永久放棄,普通股含的權利打折扣了,沒有表決權,誰來買呢?買了以後股票要不要打折呢?如果一個上市公司普通股有兩種不同的價格,這也是存在問題的。所以我們提出,表決權不能放棄,會使公司治理產生變化,會使股權的價值會發生變化。所以,有表決權的控制權基本是不能讓與的。

我們在參與重大資產重組媒體說明會的時候,關注到很多所謂的重大資產重組都是虛假重組,利用概念炒作重組,使很多中小投資者上當受騙。所以,從監管層開始,對重組提了很多要求,第一個關注就是否構成借殼,第二個資產評估的價格有沒有注水,第三個關注承諾能否履行,第四個關注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現在很多裝進去的資產,評估都虛高,1個億可以評成10個億,實際上攤薄了中小股東的每股的含金量,使每股淨資產和每股稅後利潤稀釋了。

三、怎樣認識上市公司治理過程中的投資者保護問題

中國資本市場是一個散戶型的市場,擁有1.38億的證券賬戶,其中機構投資者不足百萬,99%都是個人投資者。個人投資者中擁有50萬以下市值的佔到95%以上,這是中國的國情,而且在短期內無法改變。

在主觀上來說,廣大中小投資者不但地位弱,能力也非常有限,專業知識不夠、法律知識不夠、風險意識不到位、資金也非常少。再加上,我國資本市場法律和司法環境還有待於改善,投資者打官司難,訴訟成本高,訴訟時間長,訴訟的結果也不太好,執行也很困難。所以保護中小投資者是我們長期的任務。

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我們簡稱為“投服中心”是2014年底成立的,是證監會直屬的單位,唯一的宗旨就是保護中小投資者,為中小投資者服務。我們現在買了3158家上市公司的股票,所有的上市公司的股票都買了,成為滬深交易所所有上市公司的股東。我們每個公司只買100股,從最小的股東角度出發來保護中小股東的權利。因此,我們就可以以股東的身份,從保護中小投資者和市場的角度,用法律的手段參與到上市公司的治理。這是中國資本市場保護中小投資者一個嶄新的途徑。

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全球主要經濟體每五年進行一次評估。去年,評估到中國一行三會和中國資本市場時,特地把投服中心作為案例來說明中國的經驗,要讓其他的國家、市場來借鑑這個經驗。

在中小投資者保護方面,經過不斷的探索和創新,我們形成自己的投資者服務模式,即以投資者教育為基礎,事前持股行權+事中糾紛調解+事後支持訴訟。證監會是代表國家行政機關,全方位進行投資者的保護;交易所及行業協會是從信息披露和行業管理的角度進行投資者保護;而投服中心是以股東的身份,主動地保護自己。所以,在投資者保護中,形成了“三駕馬車”。

中國是一個散戶型的市場,大量的中小股東不知道自己有多少權利,知道了權利也沒有意願去行使權利,有了意願也不知道如何行使權利,並且對於公司治理的情況和信息披露等不太關心,是一種“被動”的投資者。股東大會許多情況下是“大股東”大會,董事會變成是大股東推選的董事開的會,這就有問題了。投服中心是中小投資者的代表,完全站在中小投資者的角度,做“積極”的股東,參與公司治理。投服中心從2016年5月11日第一單持股行權起,目前已經行使了4345次,行使建議權、質詢權、查閱權、出席權、表決權等共2559次,參加上市公司股東大會158場,參加上市公司重大資產媒體說明會50次,現場查閱42次,發股東建議函1816次,公開發聲20次。兩年多時間裡,投服中心持股行權很有成就,因為這是中國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的一條很好的道路,堅持下去必定會改變中國投資者保護的狀況,使投資者能夠向理性、價值投資和長期投資的方向發展,改變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結構。投服中心始終定位成一個專業性的機構,以理服人,以事實服人,以法律服人。所以,在每次行權前,我們都對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進行深入的研究,對他們的議案進行剖析,然後再提出我們的建議和意見。我們不但關注在公司治理程序的問題,更關注公司治理中的內容,有沒有侵害中小股東的權利,找出有典型意義的、標杆意義的、證券市場中的熱點、難點、重大的問題,讓廣大中小投資者知道應該朝那個方向走,從而能夠喚醒廣大中小投資者的權利意識,讓他們能夠全面的知權,積極的行權,依法維權。

徐明:從關注公司治理入手,中小投資者如何做“積極”股東?

本次講座由第一財經主持人兼製片人睿淇主持。

文字整理:沈可人 王韜

攝影:沈可人

審核:李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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