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的效力?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的效力?

案例

1994年6月6日,李某与董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董某某。2009年李某发现董某与彭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且彭某多次给李某发短信骚扰李某的生活。2011年4月2日李某无法忍受精神折磨与董某协议离婚并约定家庭财产全部归李某所有。

现在,李某经过查询得知,董某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0年8月30日转款538000元为彭某购买了一处房屋,于2011年1月24日转款295800元为彭某购买了一台车辆。

李某认为该两笔钱款系夫妻共同财产董某出于非法目的,赠与彭某,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董某与彭某的赠与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的效力?

一审法院判决:

一、确认被告董某与被告彭某之间的赠与合同关于原告李某所有的财产部分无效;

二、被告彭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416900元;

三、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李某、彭某均不服,提起上诉。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的效力?

二审法院判决:

一、撤销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初字第10XX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被告董某赠与被告彭某购房款和购车款共计833800元的赠与合同无效;

三、被告彭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833800元;

四、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的效力?

裁判观点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的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属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一方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也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在夫妻另一方事先不知情、事后未追认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除非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否则该处分行为无效。

本案中,董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用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产和车辆赠与彭某,事后并未得到李某的追认,故该赠与行为应当为全部无效。

赠与行为被确认无效,彭某接受赠与的财产应当全部返还。董某在与李某离婚时约定全部财产归李某所有,其在二审时亦表示同意将财产全部给李某,故彭某应将董某赠与其的购房款和购车款共计833800元返还给李某。

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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