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隴縣《關於督促被執行人履行義務及打擊拒執刑事犯罪的通告》

儀隴縣《關於督促被執行人履行義務及打擊拒執刑事犯罪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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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依法懲治拒執犯罪行為,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助推誠信社會建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等法律、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通告如下:

一、凡是在縣人民法院立案執行而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的,應於本通告發布後一個月內向各執行法院如實報告;並提供相應的財產權屬證明、財務會計憑證等證明材料。拒不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將依法予以拘留並罰款。經拘留、罰款後仍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將按本通告第七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凡是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應在本通告發布後一個月內主動履行,逾期未履行且具備本通告第七條規定情形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凡是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依法納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並在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上予以曝光。

四、凡是被納入失信名單的被執行人,一律限制消費,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的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拘留並罰款,經拘留、罰款後仍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將按本通告第七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凡是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有護照的,一律限制出境。

六、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根據情節輕重,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予以罰款、拘留。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人民法院將按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並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移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的;

(五)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罰款或者拘留後仍拒不執行的;

(六)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害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的;

(七)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交出房屋、退出土地的;

(八)與他人串通,通告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的;

(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場所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的;

(十)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的;

(十一)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它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及執行公務證的;

(十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儀隴縣人民法院 儀隴縣人民檢察院 儀隴縣公安局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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