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证据 当事人被开两千罚单

近日,大同区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提供虚假证据的当事人张某,予以罚款处罚,并依法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彰显了坚决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的态度和决心。

据了解,张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的住所地均不在大同区,原告张某提供了用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大同区的个人房屋租赁合同一份。

承办法官高玮在审理过程中,对该证据进行了依法核实,发现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人刘某并未将房屋对外出租,也不认识张某。

高玮法官立即通知张某到庭接受询问,张某当即承认了自己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也表示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并出具了书面悔过书。

张某伪造证据,妨害民事诉讼,大同区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并依法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现张某已将罚款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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