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新稅務局成立後征納雙方應知的十大重要事項

「實務」新稅務局成立後徵納雙方應知的十大重要事項

新稅務機構成立後十大重要銜接事項

全國535個市級新稅務局於7月5日集中統一掛牌並對外履行職責,隨後縣(區)級新稅務機構掛牌也指日可待。

各級新稅務機構掛牌後統一以新機構名稱對外執法和服務,與辦理各類涉稅事項的納稅人直接面對的主要是縣(區)級和市級稅務局。因此,涉及新稅務局與合併前的原國稅、地稅機關之間的諸多銜接事項,是廣大納稅人和基層稅務人員非常關注的。以下十項實務性事項,也許就是您正需要了解的。

一、問:【發票使用】在新的稅務機構掛牌後,既收到蓋有“某某國家稅務局監製章”的發票,又收到蓋有“國家稅務總局某某省稅務局監製章”的發票,該怎麼確認能否接受?納稅人原從國稅機關領用的由國稅機關監製的發票,還能繼續開具、使用嗎?

答:在原國稅、地稅機關合並後,納稅人已在用的稅控設備可以延續使用。

在新稅務機構掛牌前已由各省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稅收票證和原各省國稅機關已監製的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由稅務總局統一印製的稅收票證不存在掛牌前後變化的問題,因此,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印製的稅收票證在2018年12月31日後仍然繼續使用。

新稅務機構掛牌後,各省稅務機關印製發票、稅收票證的,將啟用新的發票監製章和稅收票證式樣。新的發票監製章由各省稅務機關在啟用前對外公告,新的稅收票證式樣由稅務總局統一明確。

例如,甲企業在8月份收到聞濤貿易有限公司開來的三張增值稅發票,但是發現發票上面仍然加印的是該省國家稅務局發票監製章,財務人員對此產生疑問,新的省級稅務機構(國家稅務總局某某省稅務局)已在6月份掛牌,怎麼這些發票仍然還是原省國稅局監製的呢?

按照稅務總局規定,在本次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改革過渡期,原各省國稅機關已監製的發票(如通用機打發票、通用手工發票、通用定額髮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等)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因此,聞濤貿易有限公司按規定開具的這三張發票屬於有效發票。

二、問:【減免退稅】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辦理但尚未辦理,或者正在辦理的涉及原國稅機關、地稅機關管轄的退稅、減免稅、延期繳稅等事項,在原國稅、地稅機關合並新稅務機構掛牌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該找哪個機構辦理?

答:新稅務機構掛牌後,原國稅、地稅機關稅費徵管的職責和工作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新機構承繼,尚未辦結的事項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新機構辦理,已作出的行政決定、出具的執法文書、簽訂的各類協議繼續有效。

原國稅、地稅機關承擔的稅費徵收、行政許可、減免退稅、稅務檢查、行政處罰、投訴舉報、爭議處理、信息公開等事項,在新的規定發佈施行前,暫按原規定辦理,但統一以新機構名稱對外開展工作。

例如,聞濤網絡傳播服務有限公司的增值稅原屬於某區國稅局管轄,在該區原國稅、地稅機關合並且新的稅務機構掛牌後,該公司需要辦理退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手續時,則可向繼續行使原某區國稅局職權的新稅務機構提出退還申請。

三、問:【稅務稽查】在原國稅、地稅機關合並前,納稅人正在接受國稅(地稅)稽查局的稅務稽查,尚未收到處理決定書,那麼,原國稅稽查局、地稅稽查局合併成立新的稅務稽查局後,相關事宜找誰銜接,由誰負責結案呢?

答:對於國稅地稅機構合併前已實施的稅務稽查未結案件,要分兩種情況進行後續處理:

1. 同時接受國稅稽查局和地稅稽查局稽查的:原國稅、地稅稽查機構分別對同一被查對象立案檢查且均未送達決定性文書的,由新的稅務稽查機構進行案件合併及後續辦理。

2. 僅接受國稅稽查局或者地稅稽查局稽查的:原國稅、地稅稽查機構各自立案檢查的未結案件,新的稅務稽查機構原則上按照原檢查範圍繼續辦理,與原檢查範圍所列稅種直接相關的稅費要一併處理。

例如,A市原國稅局稽查局和地稅局稽查局於2018年5月份開始對廣濤建築有限公司進行聯合稽查,本應在結案時由實施稽查的原國稅局稽查局和地稅局稽查局分別作出處理,但在該市國稅、地稅機關合並前本案尚未作出處理、處罰決定。在該市新的稅務機構掛牌後,則以新掛牌的該市稅務局稽查局進行案件合併繼續辦理,並對原國稅局稽查局和地稅局稽查局分別檢查的原分屬國稅地稅機關管轄的涉稅事項,在結案後,以該市稅務局稽查局(國家稅務總局A市稅務局稽查局)的名義對廣濤建築有限公司作出一份處理決定書和一份處罰決定書。

四、問:【欠稅追繳】國稅、地稅機構合併前,各自作出的補稅(處理決定)、處罰決定等,納稅人(當事人)是否仍需繼續履行相關義務?向誰履行?

答:新稅務機構掛牌後,原國稅、地稅機關相關稅費徵管的職責和工作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新機構承繼,尚未辦結的事項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新機構辦理,相應的權利和義務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新稅務機構承繼,已作出的稅務行政決定、出具的稅收執法文書繼續有效。

據此,合併前的原國稅機關(稽查局)、地稅機關(稽查局)作出的補稅處理、處罰等決定,納稅人(當事人)仍須繼續履行相關義務,向由原國稅、地稅機關合並後的新稅務機構(稽查局)履行。

同理,納稅人在主管國稅機關、地稅機關合並前形成的欠稅,應向合併後的新主管稅務機關履行補繳義務。

例如,B市地稅局稽查局在2017年12月對徐破破熟食銷售公司進行稽查並作出了補繳稅款的處理決定,但該公司一直拖欠不繳,經稽查局多次送達《催告書》責令限期繳納仍未果,在該市原國稅、地稅機關合並後,原B市地稅局稽查局作出的處理決定以及催繳事項等繼續有效,新掛牌的該市稅務局稽查局(國家稅務總局B市稅務局稽查局)依法可以對徐破破熟食銷售公司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欠稅。(實務中,筆者建議在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之前,再以新掛牌的B市稅務局稽查局的名義進行一次催告為佳)

五、問【法律救濟】對於原國稅機關(稽查局)、地稅機關(稽查局)作出的稅務處理、處罰決定有異議等,在稅務機構合併後,涉及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以及國家賠償等法律救濟事宜的,由哪個機構承擔?

答:《行政複議法》規定“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據此,各級新稅務機構掛牌後,涉及原國稅、地稅機關的稅務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等職責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新稅務機構承擔,相應的權利和義務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新稅務機構承繼。

在新稅務機構掛牌成立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稅務行政相對人對新稅務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例如,直轄市C市原地稅局和國稅局在合併後,原兩局的職權已由新掛牌成立的C市稅務局繼續行使;隨後C市甲區原地稅局又與原國稅局合併,原兩局的職權均由新掛牌成立的甲區稅務局繼續行使。

飛狼財稅服務有限公司於6月20日收到C市甲區地稅局的處罰決定書,正擬向甲區地稅局的上級C市地稅局申請行政複議,鑑於前述兩級稅務機構的合併情況,該公司則可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繼續行使原甲區地稅局職權的新稅務機構甲區稅務局的上一級稅務機關C市稅務局申請複議。C市稅務局應依法承擔原C市地稅局作為本案行政複議機關的行政複議職責;新成立的C市甲區稅務局則應依法承繼原甲區地稅局作為被申請人的義務,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複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六、問:【執法標準】原主管國稅、地稅機關對同一個體工商戶的徵收方式、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定額不一致的,在國稅地稅機構合併後,會有什麼變化?

答:原國稅、地稅機關對同一個體工商戶徵收方式、定額核定依據不一致的,包括原國稅、地稅機關稅收政策執行口徑、適用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新稅務機構應按照依法合規、有利於納稅人和有利於優化服務強化管理的原則統一明確執行標準,統一執法尺度。

七、問【資料報送】原國稅、地稅機關分別要求報送的相同資料(如財務報表),在國稅、地稅機關合並後,是否需要向新稅務機構同時報送兩套?

答:按照稅務總局的部署要求,各級稅務機關將進一步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優化辦稅程序,減少資料報送,原國稅、地稅機關對同一事項資料報送有不同規定和要求的應當統一報送規定。

新稅務機構掛牌後,對稅費徵收等事項暫按原規定辦理。但是,為了解決重複報送、多頭辦理的問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國地稅機構合併前的規定需要向原國稅、地稅機關分別報送資料的(如財務會計制度及核算軟件備案、合併分立情況報告等),相同資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規定需要在原國稅、地稅機關分別辦理的事項,同一事項只需申請一次。稅務機關通過後臺業務流轉、協同辦理。

例如,浪子戶外用品有限公司的增值稅屬於原某計劃單列市D區國稅局徵管,企業所得稅屬於原D區地稅局徵管,該公司進行分立,按以往的規定,需要分別向區國稅局、區地稅局報送分立情況報告。現在,浪子戶外用品有限公司分立時,該計劃單列市的區國稅、地稅機關已經合併,則只需向新掛牌的D區稅務局報送一份報告即可。

八、問:【職責承接】新稅務機構掛牌前,企業、單位等分別與原國稅、地稅機關簽訂的委託代徵稅款協議是否繼續履行?代徵的稅款向誰解繳?

答:原國稅、地稅機關稅費徵管的職責和工作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新機構承繼,簽訂的各類協議繼續有效,尚未辦結的事項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新機構辦理。

原國稅、地稅機關與代徵單位簽訂的委託代徵協議,在新稅務機構掛牌後該協議仍處於有效期的,則該委託代徵協議可以依法繼續有效,需要調整的由新稅務機構按規定與代徵單位簽訂委託代徵協議。

九、問:【執法文書】國稅地稅合併後,涉及以前國稅機關、地稅機關的業務時,相關文書如何使用,加蓋新機關還是原經辦機關的印章?

答:在本級新稅務機構尚未掛牌以前,仍使用原名稱、印章、證書、文書等。

原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合併、新稅務機構掛牌後,意味著稅收執法主體發生改變,從此均啟用新的行政、業務印章(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可以使用稅收業務專用章),以新機構名稱開展工作,原國稅機關、地稅機關的行政、業務印章停止使用。

新稅務機構掛牌後,相關證書、文書、表單等均應啟用新的名稱、局軌、字軌和編號。即便是處理合併前原國稅機關、地稅機關已受理但尚未辦結的事項,也應使用新稅務機構的名稱以及相關文書。

例如,E市原國稅局稽查局正在對樊梨花製藥有限公司進行稽查,已以E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的名義相繼送達了《稅務檢查通知書》《稅務事項通知書》等文書,但在該市國稅、地稅機關合並前尚未結案。在E市新的稅務機構掛牌後,應以E市稅務局稽查局(國家稅務總局E市稅務局稽查局)的名義,製作載有新的局軌、字軌和編號(所有稅收執法文書均啟用新的稅務機關名稱、局軌、字軌和編號)的《稅務處理決定書》送達給樊梨花製藥有限公司。

十、問:【執法證件】新的各級稅務機構掛牌後,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怎麼識別稅務人員的《稅務檢查證》的有效性?原省國稅局、地稅局制發的《稅務檢查證》還有效嗎?

答:新稅務機構掛牌後,啟用新的《稅務檢查證件》。

如果原各省國稅、地稅機關制發的稅務檢查證件的有效期是在2018年12月31日以前的,則在原證件有效期以內繼續有效。如原省國稅局制發的《稅務檢查證》上有效期為2018年10月31日,則從11月1日起失效。

如果原各省國稅、地稅機關制發的有效期超過2018年12月31日的稅務檢查證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如原省地稅局制發的《稅務檢查證》上有效期為2019年3月31日,則可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自2019年1月1日起失效。

注:根據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改革工作部署,省、市、縣三級新稅務機構實行分級掛牌,每一級新稅務機構掛牌後即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改革過渡期有關稅收徵管工作的規定。如,市稅務機關掛牌後,新的市稅務機構就要按照相關稅收徵管工作的規定執行,而此時新的縣級稅務機構尚未掛牌,因而暫不適用相關規定。在三級新稅務機構全部完成掛牌後,則全部適用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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