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上甘岭区检察长赵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监督方式

伊春市上甘岭区检察长赵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监督方式

伊春市上甘岭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赵辉

2018年元旦过后的一天,黑龙江省伊春市上甘岭区人民检察院迎来了两位久违的客人,上甘岭区多年来没有重大案件,也就很难见到这两位律师的身影。这次我院受理了一起多达15名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并且案情复杂,也就有了律师的介入。我有幸参与办理了这起案件,通过与两位律师的交流,使我感到我们在谈外部监督的时候有一种监督方式被忽略了,那就是律师的监督。

我们总是强调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在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过程当中,特别要自觉接受监督。在谈及监督的时候,最多的就是接受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的制约;接受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监督员工作机制,开展检务公开等。在谈及律师的时候,往往认为他们就是挑毛病,倾向当事人等等,却很少提及律师的监督作用。在新形势下,我们必须建立完善公开、规范的与律师交流沟通机制和案件当事人接待机制,积极构建新型检律关系。需要我们充分认识律师监督的重要性。

首先,要认识律师的法律定位。《律师法》将律师定义为“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律师这三个“维护”完善了“律师”这个名称的内涵,明确了律师肩负的社会责任,确定了律师职业的社会定位,律师提供的产品是法律服务,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运用智慧使法律得以正确实施、进而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也就是说律师是法律工作者。

其次,要认识律师的监督作用。按照现在的刑事诉讼法,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法律的公平正确实施。这增强了侦查活动的公开性、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对实现司法公平、公正具有重大意义。我觉得最大的感触就是现在建立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审判制度,公检法在证据的揭示阶段应该有个递进的过程,任何一个阶段发现问题的话,会毫不留情地予以纠正,来确保当事人的权利,确保案件的公正,乃至于出现冤假错案的时候,也要毫不动摇地依法纠正。

律师监督依法办案,对检察机关而言就是三个重要阶段。审查批准逮捕阶段,若律师认为不具备逮捕条件,可以申请不予批准逮捕并阐明理由;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通过查阅分析全卷后草拟书面的法律意见,送达检察官,随后与检察官保持案件进程沟通;审判阶段,辩护意见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我感受到这几年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冤假错案,促进司法改革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最后,是如何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刑诉法对律师执业权利进一步扩大、完善,给检察机关办案带来新的挑战。比如,律师通过提前介入、调查取证等权利的行使,可以知悉案件的全部证据及证据的薄弱环节,可能会强化犯罪嫌疑人侥幸的心理防线,增加案件的审讯难度,刑事案件证据尤其是言辞证据将更加不稳定。这就需要我们做好对应工作,对律师执业积极配合。

现阶段,案管部门作为律师接待的第一窗口,全面负责律师查询、阅卷、约见工作。在案件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环节,律师将会深度参与案件,会更大范围、更深程度上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询问案情、提出辩护意见、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等要求。如何确保律师阅卷权的实现,如何做好控制措施,平衡律师知悉权与国家秘密控制权,如何做好案件的受理与初审,确定律师阅卷的起点时间。各业务部门如何建立律师与办案人员的沟通渠道,加强检律联系,畅通工作、民情沟通渠道,这些都需要逐步研究和完善。

因此,我们要自觉接受律师的监督,定期召开“检律座谈会”,及时听取律师对于案件管理及全院检察工作的意见及建议,针对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快速反应,制定有效工作措施,将意见建议落到实处。将律师监督同其他监督方式并重,共同促进检察机关规范执法,进一步促进公平正义,树立起良好的检察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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