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上“失信黑名单”,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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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动态

怕上“失信黑名单”,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法官你好,我马上就交钱,千万别把我纳入‘黑名单’,否则我的信誉就全毁了”被执行人邹某还未走到法官面前,就急忙说道。原来,他竟是受了“黑名单”的“要挟”,前来法院履行还款义务。

怕上“失信黑名单”,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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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上“失信黑名单”,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7月3日上午,被执行人邹某匆匆赶到务川县法院执行局履行还款义务,并向执行法官讲述了自己未能及时履行义务的原因。邹某履行执行款5万元后,再三向执行法官询问履行了给付义务后是否还会影响其征信,执行法官耐心地向其说明了情况,邹某这才安心离去。

怕上“失信黑名单”,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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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邹某与申请人覃某原系夫妻关系,2017年9月12日经余庆县法院调解离婚,邹某自愿支付覃某人民币20万元。在支付15万元后,余款5万元一直未兑现,覃某遂向余庆县法院申请执行。

余庆县法院受理后,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邹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文书,责令其如实报告财产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否则按规定将其内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信用惩戒。被执行人邹某平时在务川及周边县承接一些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深知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影响巨大,将使其无法参与竞标,进入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黑名单”,遂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履行了案款。

怕上“失信黑名单”,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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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外延伸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等六种情形纳入失信被执行信用惩戒范畴,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相关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通报。相关单位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发挥制约惩戒功能,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不断提高被执行人失信成本,让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一旦失信,寸步难行,从而督促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逐步建立“守信易、失信难”的社会价值观,破解“执行难”这一社会顽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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