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最高被判5年10個月!4起安全生產領域「兩法銜接」典型案件公布!

近日

深圳市安委辦發佈通報公佈

2018年第一期安全生產領域

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典型案件

通報蒐集了4宗典型案件

案件中的被告人

最高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

「以案说法」最高被判5年10个月!4起安全生产领域“两法衔接”典型案件公布!
「以案说法」最高被判5年10个月!4起安全生产领域“两法衔接”典型案件公布!

為加強安全生產領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以下簡稱“兩法銜接”)工作,有效發揮刑事手段對於安全生產領域違法犯罪的懲治和威懾作用,始終保持對安全生產違法犯罪行為嚴查嚴處的高壓態勢,維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權威,做到“查處一個、震懾一批、教育一片”,打好全市公共安全攻堅戰,市安委辦蒐集了4宗安全生產領域“兩法銜接”典型案件進行通報。

4宗典型案件

深圳市為3宗、金華市為1

具體案件情況如下

↓↓↓

深圳市安全生產領域

“兩法銜接”典型案件

本期通報蒐集的

深圳市安全生產領域“兩法銜接”典型案件

均為近年來深圳市範圍內

非法經營罪獲判的

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環保油”案

1

被告人何某某

【簡要案情

2016年11月27日,根據舉報,南山區公安機關聯合區安監部門在深圳市南山區蛇口榮村工業區組織執法檢查,將正在非法經營“環保油”的何某某當場抓獲,現場繳獲“環保油”890公斤、送貨單27張、銷售協議一份等。經查,何某某銷售“環保油”共人民幣53350元

公安機關依法對何某某刑事拘留,經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依法對何某某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執行逮捕,並移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

被告人何某雄

2016年12月11日20時許,何某雄在深圳市寶安區福永街道海路新和村福海小區7棟旁停車場將兩桶環保油以800元的價格出售給岳陽蒸菜館老闆李某時,被轄區派出所民警當場抓獲。民警在車牌號為贛D×××××油罐車內查獲環保油約2噸,在車牌號為粵B×××××小貨車(李某駕駛)內查獲環保油約800升

經查, 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何某雄每月平均銷售13桶環保油,每桶200升,每桶售價400至450元不等,每月盈利約5200元,一共盈利約62400元

公安機關依法對何某雄予以刑事拘留,經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依法對何某雄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執行逮捕,並移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017年5月22日,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何某雄犯非法經營罪,判處

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3

被告人陳某某

2016年12月12日,根據舉報,龍崗區公安機關在龍崗區橫崗街道荷坳某市場後面一平房將被告人陳某某抓獲,並當場繳獲準備出售的“環保油”3桶共500升

經查,被告人陳某某購進高濃度的“環保油”(工業甲醇)後調配稀釋成濃度較低的“環保油”,隨後向他人銷售牟利;僅在2016年10月10日至2016年12月12日期間,即銷售價值約人民幣59738元的“環保油”。

公安機關依法對陳某某予以刑事拘留。經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依法對陳某某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執行逮捕,並移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017年9月8日,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陳某某在沒有取得危險化學物品經營許可的情況下經營危險化學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並依法判決被告人陳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

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判決隨案移送麵包車一輛、油罐1個、環保油500升、油泵機1臺、軟管1條、手機2部,依法予以沒收

「以案说法」最高被判5年10个月!4起安全生产领域“两法衔接”典型案件公布!

案例一、二、三評析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情節嚴重是指:個人非法經營數額達到5萬元

以上(單位達到50萬元以上),或者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單位達到10萬元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2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即達到刑事追訴標準(詳見《深圳市安全生產領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負責查處的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應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向公安機關刑事移送。

「以案说法」最高被判5年10个月!4起安全生产领域“两法衔接”典型案件公布!

案例一、二、三中涉及的“環保油”,是甲醇燃料(學名醇基液體燃料)的俗稱,一般含95%以上甲醇(實踐中可能經調配稀釋降低濃度),同時摻入了一定比例的汽油、組分油等其他液體燃料,遇熱源和明火易燃燒爆炸,屬於危險化學品。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案例一中何某某、案例二中何某雄和案例三中陳某某,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的情況下擅自銷售經營 “環保油”,屬於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行政法規規定限制買賣的物品、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且非法經營數額均達到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超過刑事追訴標準,屬於情節嚴重,故最終以非法經營罪被判處相應刑罰。

國內其他地區安全生產領域

“兩法銜接”典型案件

本期通報蒐集的國內其他地區

安全生產領域“兩法銜接”典型案件

為浙江省金華市近期

以非法經營罪成功獲判的

非法經營成品柴油(俗稱“黑油點”)案

1

姜某某,何某金,何某水等

【簡要案情

自2015年年底開始,被告人姜某某在未取得成品油經營許可的情況下,租賃場地,成立公司,並從溫州,台州等地進購柴油予以批發銷售給何某金、何某水等人,至案發時,被告人姜某某共銷售柴油600餘噸,涉案價值人民幣100萬元以上。

2015年11月份以來,被告人何某金、何某水在未取得成品油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註冊龍某坤憶化工有限公司,並聘用被告人林某坤,高某平為業務員,冒充中石化公司員工經營柴油,至案發時止銷售柴油價值人民幣

40萬元以上,其中被告人林某坤和被告人高某平銷售柴油價值均在人民幣5萬元以上。

浙江省金華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依法對姜某某、何某金、何某水、高某平、林某坤等人刑事拘留,經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依法對姜某某、何某金、何某水、高某平、林某坤等人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執行逮捕,並移送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017年11月3日,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姜某某、何某金、何某水、高某平、林某坤在未取得成品油經營許可的情況下,非法經營柴油,擾亂市場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判決:

  • 被告人姜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 被告人何某金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 被告人何某水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 被告人高某平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 被告人林某坤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 扣押的贓物予以沒收;追繳被告人違法所得,國庫上繳

2018年1月5日,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案说法」最高被判5年10个月!4起安全生产领域“两法衔接”典型案件公布!

案例評析

本案涉及的成品柴油,屬於石油成品油的一種。根據國務院2004年6月29日發佈的《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412號)第183項和《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6年第23號)第三條規定,

對成品油(包括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批發、倉儲、零售經營實行許可制度。

本案中,被告人姜某某、何某金、何某水、高某平、林某坤在未取得成品油經營許可的情況下擅自經營成品柴油,屬於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行政法規規定限制買賣的物品、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且非法經營數額均達到5萬元以上,超過刑事追訴標準,屬於情節嚴重,故最終以非法經營罪被判處相應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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