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上午,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西安文理學院內對這起案件進行了二審宣判。12名被告分別被判處一年6個月至19年不等的刑期。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1月,今年43歲的遼寧人張某先後註冊成立了西安鑫心緣商貿有限公司、陝西同心龍盛鋼結構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並任上述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所有事務具有決定權、管理權。
張某等人在長達數年的時間內,使用暴力、脅迫等方式,強佔西安市綠地SOHO小區地面停車場收取停車費,強佔該小區地下停車場經營洗車行,並先後在西安市逸翠園i都會小區、逸翠尚府小區、林隱天下小區、高新第五季小區、海珀香庭等小區,非法收取小區內和小區門口開展業務及擺攤做生意的單位和個人管理費,強迫小區內的業主和裝修人員購買公司的沙子等裝修材料、使用公司指定的人員砸牆,以獲得非法利益。
經鑑定,2010年2月至2015年6月,該組織共取得停車費、管理費、銷售建材收入、垃圾清運收入等共計2000餘萬元,其中,張某將公司收入1600餘萬元存入個人賬戶,支出1300餘萬元。所獲取的經濟利益,除組織日常開支外,部分用於購買交通工具、為組織成員統一購買服裝、配備對講機、發放工資、獎勵,維繫組織的生存、發展,其餘歸張某個人所有。
為了牟取非法利益,該組織人員多次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導致涉案小區業主和相關商業主體極度的心理恐慌,嚴重危害了涉案小區及周邊地區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影響。
2016年12月19日,雁塔區法院對張某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一案公開宣判,12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1年又10個月至19年有期徒刑。
宣判後,張某等10名被告人提出上訴。在審理過程中,上訴人馬某申請撤回上訴。
西安中院二審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清楚,定罪準確,惟認定張某某參與恐嚇、威脅宋某的證據不足,依法應予改判。今天上午,西安中院在西安文理學院大禮堂公開宣判,張某某尋釁滋事罪部分由原判1年10個月改判1年6個月,合後,其餘均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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