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地方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管理規定》7月起施行

日前,雲南省人民政府印發了《雲南省地方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18年7月1日施行。《規定》明確調整自然保護區原則上不得縮小自然保護區及其核心區、緩衝區面積,應確保主要保護對象得到有效保護,自批准建立或調整自然保護區之日起,原則上五年內不得進行再次調整。除國防重大建設工程外,自批准建立或調整自然保護區之日起,原則上五年內不得進行再次調整。

避免保護地範圍產生重疊

目前,我省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溼地公園、森林公園等生態保護地交叉重疊率約35%,多頭管理、職責不清等問題突出。對此,《規定》明確調整保護區應當避免與各級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溼地公園、森林公園等其他類型的保護地在範圍上產生新的重疊。同時,《規定》還明確了自然保護區調整應避免與永久基本農田,合法礦業權和國家規劃礦區、戰略性礦產地產生新的重疊。

增加“省級重大工程”

《規定》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管理規定的基礎上,對可申請地方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的情形中,增加了“省級重大工程”和“在批准建立之前已存在人工林、承包地、自留山等,確需調出自然保護區實驗區且不影響自然生態系統完整性”的情形。

雲南省受特殊自然地理條件的影響,野生生物物種雖然數量多,但分佈地域狹窄,分佈面積小,種群規模小、個體數量少,特化程度高。為加強對極小種群物種的保護,在國家調整管理規定的基礎上,《規定》明確,自然保護區的主要保護對象屬於本省具有重要保護價值的極小種群物種的,調整時不得縮小核心區面積或對核心區內區域進行調換。

嚴格規範保護區調整

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調整,由自然保護區所在州(市)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的,應事先徵求自然保護區所在州(市)人民政府的意見。其中,省級自然保護區的調整由省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評審通過後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組織開展調整公示,並提出審批建議,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州(市)級以下自然保護區的調整,由州(市)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評審,評審通過後由州(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報。(雲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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