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在沈某办的企业上班。2016年11月6日,陶某在工作中用手去拿塑机中的产品,结果被塑机轧伤了右手。
陶某当时想,如果协商不好,自己才去申请工伤认定也不迟。
人社局经审查认为,陶某的工伤申请已经超过了1年时限,因此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由于无法获得工伤认定,也就不能享受工伤待遇,陶某心急如焚。
那么,在劳动者错过了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是否还有其他救济途径呢?
评 析
错过了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劳动者如果有合理事由的话,仍然可以获得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工伤职工本人申报工伤认定的,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即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期间为1年。超过该期限的,劳动保障部门不再受理。
当然,如果因有合理事由而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1年期限内。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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