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如何單方調崗不需要支付雙倍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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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糾紛(三)

用人單位如何單方調崗不需要支付雙倍賠償金

一、美貓律法提示

違法調崗勞動者可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賠償金。合法調崗需要滿足相應條件才可免於支付雙倍賠償。

二、相關案例

【(2015)深中法勞終字第3224號民事判決書】

摘要:本院認為,戴峰與偉創力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的權利義務均應受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和約束。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偉創力公司解除與戴峰的勞動關係是否合法。本案中,偉創力公司以戴峰調整工作崗位後,不服從安排,先後給予八次警告,以戴峰嚴重違紀為由,辭退戴峰。戴峰上訴主張偉創力公司單方調崗行為違法,未與其協商一致,侵害了戴峰的合法權益,且偉創力公司的員工手冊未經民主程序制定和公示,不能作為處罰的依據。經查,戴峰與偉創力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崗位為“管理”崗位,偉創力公司主張公司26級以上的人員均為管理人員,戴峰調崗前後均為27級,崗位均為管理崗位。戴峰確認其調崗前後的級別均為27級,但認為其入職後一直是工程部經理,調崗後只是技術組的技術員,工作崗位和內容均發生了改變,偉創力調崗行為違法。對此,本院認為,用人單位基於經營和管理需要,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應當擁有用工自主權和管理權,在不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且未降低勞動者的待遇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擁有合理的調整崗位的權利。偉創力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基於公司的經營需要對部分人員的工作內容及相關部門構架進行了調整,並非僅針對戴峰個人的行為,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崗位也僅是“管理”,並非戴峰主張的工程部經理,戴峰工作調整前後的級別及待遇並未改變,且依據雙方確認的組織構架圖可以確認,戴峰仍然為經理層級,直接歸屬於項目部高級經理管理,因此偉創力公司的調崗行為並未違反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戴峰應當服從公司的工作安排,其在收到工作變更通知後,既未向公司基層工會進行申訴,又拒絕公司的工作安排,其行為違反了偉創力公司的規章制度。因戴峰簽名確認知曉偉創力公司的《員工手冊》,該員工手冊並不違反法律規定,偉創力公司依據該手冊對戴峰作出八次警告處分,認為戴峰嚴重違紀,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款的規定與戴峰解除勞動關係,符合法律規定,依法無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三、相關法條

(一)《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四十八條 【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印發《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粵高法〔2012〕284號)

22.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視為用人單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權,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擅自調整其工作崗位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

  (1)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的需要;

  (2)調整工作崗位後勞動者的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

  (3)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

  (4)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且不具有上款規定的情形,勞動者超過一年未明確提出異議,後又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


作者@ 陳功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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