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條文的規定來看,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
“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也明確了【車輛被搶、被盜情況下,原所有人的排除責任】,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具有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因此在本事件中,小偷才是承擔責任的唯一主體。
此處車主的責任不適用司法解釋中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因為法律上所說的過錯,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疏忽,而是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關係,也就是過錯行為和結果之間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
需要注意的是:被盜搶的車輛在被盜搶期間發生的交通事故,如車輛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於被盜車輛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發生在交強險過渡期內的,保險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承擔的強制責任可適用第三者責任保險制度,故保險公司應在盜搶車輛的合法車主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承擔責任。
所以大家如果遭遇車輛被盜的情況,請及時報警,妥善保管公安機關開具的失竊證明,因為有沒有民事責任的前提就是:證明自己的車已經失竊,並且事故是發生在失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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