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強劃未激活信用卡年費涉嫌違法

銀行強劃未激活信用卡年費涉嫌違法

據媒體報道,2008年2月,北京市民王先生在某銀行西城支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2009年12月還清賬單。2010年2月舊卡到期,銀行寄去新卡,他未曾收到,自然談不上開卡使用,但這張未激活的卡,卻被銀行計收200元年費。經與王先生溝通,銀行同意免除收費,卻仍將欠繳利息及滯納金共計3.6元留在賬戶內。

2017年末,王先生突然被銀行訴至法院,要求償還欠款,這才得悉對方竟於2011年11月再度向其那張沒激活的卡計收年費,由於加上逐月計息及滯納金,至2015年5月末欠款已累積為238.69元,銀行便在王先生不知情的情況下,於6月從另一個未與信用卡綁定的儲蓄賬戶中分三次划走60.92元,直至餘額為零,因仍不足以還清欠款,故將他告上法庭。弄清原委後,王先生怒而提起反訴,直指銀行惡意扣款。前不久,這起糾紛案在法院開庭審理。

說起來,不論是剛申領的信用卡,還是舊卡到期後更換的新卡,放在十來年前,很可能持卡人並未激活使用,仍被銀行強收年費。好在,隨著原銀監會2009年、2010年兩度發文叫停該項“霸王條款”,銀行這種“店大欺客”的現象終於改觀,現已少有耳聞。但從今天王先生的遭遇來看,居然又有銀行出此“昏招”,甚至手法變本加厲,著實令人大跌眼鏡。

一方面,原銀監會在2009年發佈的《關於進一步規範銀行卡業務的通知》以及2011年發佈的《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中,一再重申信用卡未經持卡人激活,銀行不得扣收任何費用。在絕大多數銀行早已遵章守紀的情況下,涉事銀行何來強行收費底氣?要知道,此前雖有個別銀行“違抗”禁令,對未激活的信用卡收費,卻往往動點“小腦筋”,用“舊卡到期換新卡要收工本費”等藉口“欲蓋彌彰”。兩廂對照,王先生所遇銀行明目張膽以“年費”名義強收,頂風作案未免囂張。

另一方面,為“拿回欠費”,涉事銀行從持卡人賬戶擅自劃款之舉涉嫌違法。此話並非危言聳聽,一則,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解放軍保衛部門、海關、稅務機關、監察機關及人民銀行才有權對個人儲蓄存款進行查詢、凍結、扣劃。二則,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商業銀行非法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或者單位存款的,應當承擔支付遲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責任。三則,《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第39條規定,“為維護儲戶的利益,凡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存款者必須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查詢、凍結和扣劃儲戶的存款。”可見,銀行只有依法配合扣劃儲戶賬戶的操作權,並無自行決定權。站在這個角度,相比違規強收信用卡年費,涉事銀行跳過司法程序,直接劃扣客戶儲蓄賬戶錢款之舉更屬無理。瞧,此案法庭審理後,對錯立判。面對王先生依據相關法規對銀行違規的駁斥,後者“扛不住”了,當庭同意返還劃扣其儲蓄賬戶的存款並支付利息,並願意按王先生的要求支付1元錢的“象徵性”賠償。不過,銀行拒不肯道歉,堅稱劃款操作並非惡意。

事已至此,看來無甚可說,畢竟王先生在法理上贏了。但有一點不吐不快,根據報道,銀行方面代理人在法庭上稱:“審理過程中,我們發現收取年費依據不充分,於是撤訴。在法律上不應承擔賠禮道歉的責任。”試問該銀行,監管禁令業已出臺七八年,身為提供金融服務的專業機構卻“茫然無知”,竟在向客戶主動發難後才發現依據不足,難道不覺貽笑大方?此外,銀行方面表示,非常希望修復和王先生的關係。但別說是王先生,旁觀者都覺得荒唐,雖然銀行在經濟上向王先生作出補償,但拒不認錯的態度令客戶“心靈”受損,這筆“賬”該怎麼算?這種情況想要修復關係,恐怕難於上青天。

圖片來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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