鉛山一盜賊偷了22部品牌手機,沒出手就給公安抓獲了

看著嶄新的22部品牌手機,蘇某心裡跟貓撓似的,賣又不敢拿出去賣,放在家裡反倒成了“燙手山芋”,錢在眼前而不得,蘇某心裡很是鬱悶。“不管那麼多了,拿到外面去廉價出售,先把本錢賺回來!”蘇某狠下心來,用袋子裝好手機準備“跑路”,可還沒等走出家門,就被鉛山縣公安局刑偵大隊的民警堵住了。在民警亮明身份後,蘇某心裡咯噔一下,反倒踏實了,“提心吊膽的日子結束了也好,至少能夠睡個安穩覺。”蘇某如釋重負!

鉛山一盜賊偷了22部品牌手機,沒出手就給公安抓獲了

6月26日,鉛山縣公安局歷經兩個多月偵查摸排、循線追蹤,終將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網上逃犯蘇某抓獲歸案,並追回尚未“出手”的22部涉案手機,徹底斬斷該起盜竊、銷贓手機犯罪的利益鏈!

(一)

今年2月13日,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接到河口鎮某百貨大樓經理報警稱,其店內25部新的待售手機和5700餘元現金被盜,直接經濟損失約62000元。案情重大,立即引起了縣公安局領導的高度重視,責成刑偵大隊成立專案組,儘快查清案情,早日將犯罪嫌疑人繩之以法,為受害群眾挽回損失。

通過持續攻堅,4月4日,專案組抓獲涉嫌盜竊的犯罪嫌疑人魏某(多次盜竊前科人員,另案處理)。經審訊民警瞭解到,魏某盜竊的手機全部以低價賣給一個叫蘇某的人。可狡猾的蘇某在得知自己的“上家”被公安機關抓獲後,迅速“人間蒸發”,無任何線索可循,抓捕工作一時陷入僵局。6月12日,鉛山縣公安局決定對蘇某實施網上追逃。

(二)

“盜竊案雖破但利益鏈條沒打掉、被盜贓物沒追回,不能算真正破案!”兩個多月來,專案組民警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盯案不放、尋跡追蹤,調整了偵查方案,對案件進行了重新的梳理,對遺留的證據材料強化分析研判,在已掌握的信息基礎上,擴大偵查範圍,充分利用現代技術手段追蹤鎖定犯罪嫌疑人蘇某的活動軌跡。

功夫不負有心人,6月26日,專案組民警終於獲取一條有價值線索,通過技術手段鎖定了蘇某的蹤跡,併成功將他抓拿歸案!

(三)

經審訊,蘇某交待,其今年46歲,上饒縣茶亭鎮人,靠收廢品為生。蘇某與盜竊嫌疑人魏某在收廢品過程中結識,隨後兩人組成“盜銷二人組”,魏某將盜竊的低端手機全部以10元、20元的價格當廢品賣給蘇某。

2月13日,魏某將河口鎮某百貨大樓的25部全新待售手機洗劫一空,迅速電話聯繫“買家”蘇某,稱自己盜得一批“好貨”,請蘇某帶足錢款前來收購。蘇某看著嶄新的手機,市場價要兩、三千元的而魏某隻賣一千元,而且數量比較多,蘇某明知手機來路不正,但受利益驅使,最終以600元、800元不等的價格全部“打包”帶走。

蘇某本想等“風頭”過了再將這批手機轉手,從而賺取豐厚利潤,可沒想到的是,自己的“上家”魏某很快被抓,並將他供了出來。嗅到風聲後,狡猾的蘇某迅速切斷一切外界聯繫,東躲西藏於親戚朋友家中,企圖逃避公安機關的打擊,可再狡猾的狐狸也終究難逃好獵手的追捕。

目前,犯罪嫌疑人蘇某已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還在進一步查證深挖中。

鉛山一盜賊偷了22部品牌手機,沒出手就給公安抓獲了

鉛安君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來源鉛山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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