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八里湖毒駕致死案判決,肇事者被判7年有期徒刑

江南都市報訊 王林華、全媒體記者王平報道:7月5日,記者獲悉,去年4月發生九江八里湖毒駕致死案於近日判決,肇事者李某霖被判7年有期徒刑。九江市中級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霖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兩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

據裁判文書顯示,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4月16日21時許,被告人李某霖向販毒人員郭某(已判刑)購買了約0.8克冰毒,然後進行吸食。同月18日凌晨李某霖再次吸食了冰毒,19時55分,李某霖飲酒後駕駛自己的經非法改裝過的小型轎車(豐田牌,車牌號“贛G××”)超速通過八里湖北大道“觀瀾盛世”小區路口時(該路段限速60公里/小時,經鑑定事發時該車速度為108公里/小時),將正在步行通過道路的被害人陳某(晚期妊娠約36周)、徐某撞出20餘米,致使兩名被害人當場死亡。案發後,李某霖為逃避責任,指使同車人趙某報警併為其頂替包庇。

經鑑定:李某霖血液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血液中檢出酒精成分,含量13.94mg/100ml。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李某霖(經檢驗李某霖血液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駕駛改裝後的機動車超速行駛,是形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李某霖負此事故全部責任,陳某、徐某無責任。另經鑑定:陳某、徐某均符合交通事故導致急性重型顱腦損傷,創傷性休克,呼吸循環功能衰竭死亡。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霖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兩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李某霖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查明的事實及法律規定不符,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二、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判決被告人李某霖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賠償陳某家屬經濟損失共計603195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24年4月18日止。)

據悉,被告人李某霖,男,1984年12月19日出生於山東省煙臺市,漢族,大學文化,無固定職業,戶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潯陽區,住江西省九江市潯陽區。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於2017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現羈押於九江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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