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八里湖毒驾致死案判决,肇事者被判7年有期徒刑

江南都市报讯 王林华、全媒体记者王平报道:7月5日,记者获悉,去年4月发生九江八里湖毒驾致死案于近日判决,肇事者李某霖被判7年有期徒刑。九江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据裁判文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霖向贩毒人员郭某(已判刑)购买了约0.8克冰毒,然后进行吸食。同月18日凌晨李某霖再次吸食了冰毒,19时55分,李某霖饮酒后驾驶自己的经非法改装过的小型轿车(丰田牌,车牌号“赣G××”)超速通过八里湖北大道“观澜盛世”小区路口时(该路段限速60公里/小时,经鉴定事发时该车速度为108公里/小时),将正在步行通过道路的被害人陈某(晚期妊娠约36周)、徐某撞出20余米,致使两名被害人当场死亡。案发后,李某霖为逃避责任,指使同车人赵某报警并为其顶替包庇。

经鉴定:李某霖血液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13.94mg/100ml。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某霖(经检验李某霖血液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驾驶改装后的机动车超速行驶,是形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李某霖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陈某、徐某无责任。另经鉴定:陈某、徐某均符合交通事故导致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创伤性休克,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某霖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霖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赔偿陈某家属经济损失共计603195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24年4月18日止。)

据悉,被告人李某霖,男,1984年12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烟台市,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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