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撞人后未施救直接送医致其死亡,被判故意杀人合理吗?

用户68839978

个人认为判处司机故意杀人罪合理

根据已知的新闻提炼以下细节供读者思考:

事故发生后,王某未报警,也未拨打急救电话,而是将季某抱入车内,驾车离开现场,驶往医院。到达医院的王某,直接将季某抱入一楼门厅东侧通往卫生间的楼道门并驾车离开。几分钟后被害人季某被发现,后经检查已死亡。经鉴定,季某是失血性休克死亡。驾车花费长达4个多小时。

  • 1、事故发生后,王某并未报警;
  • 2、事故发生后,王某并未拨打急救电话;
  • 3、事故发生后,王某并未采取其他的急救措施;
  • 4、在前往医院的过程中,花费4个小时。

以上四个细节个人推测,当时王某在事故发生后,一方面想采取措施将伤者送往医院,一方面王某在送医的途中自己的思想也在不停的作斗争,想要逃逸,但是又担心被抓,所以在送医的过程中车速必然不快,而且也不排除有绕路的过程。

但是至少有一点肯定的,伤者最终因为失血性休克死亡,这说明因为救治的时间过晚最终导致了死亡的严重后果,而且王某作为驾驶员其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有义务对伤者进行救治,送医的过程中,因为个人拖延,导致了死亡的结果发生。

其主观应当知晓但是却放任了伤者失血性休克结果的发生,对案发的结果是持有的一种放任的态度,是一种间接故意,故而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没有任何问题。

最后,劝诫各位老司机,新司机们,发生事故后为了自己也为了别人,第一时间记得报警然后拨打急救电话,切不可延误伤者的救治时间,最终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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麋鹿说法

本案故意杀人罪是必然的,本案被告人将伤者遗弃在医院楼道,也许主观上认为有人可能发现并抢救,实际上等人发现时已经死亡,符合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已经由交通肇事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

本案也许和其他遗弃在荒郊野外的不同,其他情况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没有任何异议,本案的关键是遗弃地点在医院,也许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杀人的直接故意,为了逃避责任,又怕直接跑了以后责任太大,做出了一个自以为聪明的办法,直接拖到医院等他人发现了救治,但是这样想法本身就是错误的,即使存在被发现被救治的可能,但是也同样存在发现太晚最终死亡的结果,本案就是发现不及时死亡,本质上和其他遗弃受伤人的情况没有太多区别,因此故意杀人罪是完全正确没有异议。

本案也许没有故意杀人罪的直接故意,但是应当预见可能死亡的严重后果,却自以为可以避免,实际上存在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故意,法院判决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是没有争议的。


孤独1749

据澎湃新闻报道,司机王某与季某电动车追尾碰撞,造成季某受伤。王某将季某送往医院,历时4个多小时,期间王某并未报警,也未拨打120急救电话,到达医院后王某将季某

拖到医院楼道便驾车离开,后被害人季某被发现,经检查已失血性休克死亡

首先,王某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1、王某主观上明知被害人季某受伤失血过多需要抢救,对死亡结果的存在放任态度;2、从主体上来看,王某已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3、客观上,王某将被害人季某撞伤后并未立即施救,反而拖延抢救时间达4个小时导致被害人失血性休克死亡;4、王某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季某的生命权。因此,王某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依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0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然而,生命的抢救时间或许就是几分钟,分秒必争,本案当中,司机王某将被害人季某送往医院为什么会历时4个多小时?到达医院后,司机王某并未将被害人季某交由医院抢救而是丢在医院楼道便马上驾车离开。虽然司机王某的行为难以让人理解,但是其不作为或者未及时施救的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季某死亡,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也告诫我们,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亡,一定要打120急救电话或者寻求警方帮助,救援、抢救等专业的事还是交由专业人士去做,否则有时不仅贻误抢救时机还有可能操之不慎面临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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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道

首先说明一点,这么复杂的过程,本人不是专业法律人事,所以很难回答的面面俱到,所以只发表一下个人看法。

第一阶段的过程,王某属于施救不当。因为这种车祸造成的损伤,尤其是伤者无法清醒表达的时候,不可以随便移动伤者,这是常识,胸部的锁骨可能穿刺脏器,断骨也有可能割裂血管造成失血等。所以一定要报警,等待救援,并呼救附近有专业知识的人来帮忙。

第二阶段,王某将伤者遗弃在医院,没有与人打招呼,所以伤者被发现的很晚,耽误了救治时间。这一时期,王某的心理应该是,已经将伤者送往医院,他应该很快就会得到救治,应该不属于故意遗弃伤者。但是他的行为第一破坏了现场,第二有逃逸避则的故意行为。

所以,不知道法院判决还有没有其他的证据。但是就以上的问题来看,事情的整个过程不存在救人,都是王某在避则而采取的行为。也不知道故意杀人到底怎么判!事情确实令人气愤,有期徒刑十年也确实罪有应得。但是故意杀人判十年?这应该就是我没搞明白的,或者说,这和我们传统意义上理解的故意杀人是不一样的。

所以这里的故意杀人,应当是指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明白他的行为有很大机率造成别人死亡,但是仍然采取了这种不当行为。最终造成了别人死亡后果。有主观意图的侥幸心理,和故意逃避造成后果的客观事实。所以我觉得故意杀人罪名应该是成立的。


潘罡4

我感觉合理,因为这是有常识的人都懂的,在这个时候时间就是生命,要抓紧时间送医院救人的,可是肇事司机逃逸那就是间接杀人,法律不允许,社会公德更应该谴责这种行为,谁也不想碰到这样的倒霉事可是既然发生了,一定要凭良心做事,把伤者送到医院是最起码的,这样自己心里也会好受点吧。


风铃悠扬

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发生交通事故伤人之后的正确处理:报警、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拨打120,王某救人了吗?从其把伤者置于过道的方式看存在主观故意拖死伤者的做法,尤其伤者处于失血状态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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