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男子起訴縣政府、鎮政府、城管強制占地: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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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男子起诉县政府、镇政府、城管强制占地:终审裁定

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的行政裁定書,其中顯示,黔南一男子起訴縣政府、鎮政府、城管強制佔地一案,獲省高院終審裁定。

黔南男子起诉县政府、镇政府、城管强制占地:终审裁定

(2018)黔行再7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起訴人、二審上訴人):黃昌信,男,1942年12月25日出生,布依族,住貴州省羅甸縣。

再審申請人黃昌信因起訴羅甸縣人民政府、羅甸縣龍坪鎮人民政府、羅甸縣城市綜合管理局強制佔地一案,不服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5)黔南立行初字10號行政裁定和本院(2015)黔高立行終字第46號行政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7)最高法行申4264號行政裁定,指令本院再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黃昌信申請再審稱:原裁定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本院(2015)黔高立行終字第46號行政裁定,判令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立案審理。

黃昌信向一審法院遞交行政起訴狀稱,其在羅甸縣××新苑村擁有承包地,當地政府因項目建設欲徵收,由於徵收程序違法且補償標準不合理,其未與相關部門達成徵收補償協議。2015年5月6日,羅甸縣人民政府、羅甸縣龍坪鎮人民政府、羅甸縣城市綜合管理局的工作人員命令其帶領的重慶遠華工作人員挖起訴人承包地上的種植物,並砌上圍牆,這給起訴人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故請求:確認羅甸縣人民政府、羅甸縣龍坪鎮人民政府、羅甸縣城市綜合管理局破壞起訴人承包地上的種植物、強制佔地的行為違法,判令被起訴人恢復原狀、賠償經濟損失等。一審法院以黃昌信的起訴沒有基本事實根據,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為由裁定不予立案。

黃昌信不服一審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上訴人在起訴狀中明確陳述了案件事實,並且提交了涉案土地被強佔、地上種植物被破壞的現場照片,足以說明案件事實。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裁定違法。請求撤銷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立行初字第10號行政裁定,判令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本案進行立案審理。本院二審以黃昌信的起訴沒有事實根據,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一審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確為由駁回上訴。

本院再審查明:再審申請人黃昌信訴請確認羅甸縣人民政府、羅甸縣龍坪鎮人民政府、羅甸縣城市綜合管理局破壞其承包地上的種植物、強制佔地的行為違法並要求恢復原狀,賠償經濟損失。其起訴時提交了土地使用證、拆除現場照片等證據材料。

本院經再審認為:黃昌信的起訴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原審裁定不予立案不當,應予糾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本院(2015)黔高立行終字第46號行政裁定和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5)黔南立行初字10號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周業能

審判員 陳 墾

審判員 尚東風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書記員 邱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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