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補償安置告知書”就想拆我的房?別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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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我們家房屋之前被納入徵收補償範圍內,但是由於徵收方提出的補償數額不合理,所以我們家一直沒有簽訂補償協議,隨後不久鎮政府就向我們發出了一份《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告知書》,其中還確定了徵收補償的數額,隨後不久竟然直接把錢打到了我的賬戶上,並對我的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現在我想讓他們賠償我的損失,做生意還不能強買強賣呢,這算什麼呀……”這是小編前兩天收到的新的諮詢事件,小編聽到這消息的時候,也是痛心不已。今天小編就針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告知”和“決定”的區別為大家進行解析,大家在日常徵地拆遷過程中,應當擦亮雙眼,警惕以告知為表面,實則為決定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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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告知書》雖然從表面而言,是鎮政府作出的一種行政告知行為,但根據對上述案情的分析認為該《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告知書》實則是徵收補償決定。然而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及《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可知,鎮政府並沒有權限作出此類決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才能對被徵收方的補償標準予以決定,鎮政府的行為屬於超出職權範圍的行政行為,此案當事人可以根據上述的內容向人民法院就《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告知書》這一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

在實踐中,經常出現並不適格的主體以行政告知為藉口,實際超出職權實施具體行政決定,侵犯被徵收方的權益。然而行政告知和行政決定究竟有何區別呢?二者可以從幾方面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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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從本質上而言,行政決定是有權力的行政機關作出的,直接設定被徵收方擁有的權利和負擔的義務,屬於具體行政行為,被徵收方可以直接針對這一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告知則是一程序性事項,是不可訴的,其只是行政機關在實施具體行政行為之前,告知被徵收方其可能面臨的行政行為。其次,從實施程序來看,行政告知是行政決定的前置步驟,二者並不能等同。此外,從實施效力而言,行政決定具備行政法上的效力,其對被徵收人可以產生實質性影響,而行政告知只是一程序性事項,不具備行政法效力,對徵收人並不能產生實質性影響,且被徵收方並不需要遵守或服從這一事項。

綜上所述,行政決定和行政告知具有顯著差異。在徵地拆遷過程中,被徵收方遇到此類情況一定要擦亮雙眼進行準確辨別,杜絕出現文章開頭當事人遇到的表為“告知”,實為“決定”,以正當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況。如果您遇到此類情況不知如何著手,一定要及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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