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法」地方政府能夠隨意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城市新區嗎?

依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30條第2款規定: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以外,不得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城市新區。

城市新區:是指隨著城市經濟與社會發展,為滿足城市建設的需求,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的部署,在城市現有建成區以外的地段,進行集中成片、綜合配套的開發建設活動。
開發區:是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為了促進經濟發展,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規劃區內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保稅區、國家旅遊度假區、自由貿易實驗區”等實行國家特定優惠政策的各類開發區。
城市新區和開發區對於地方政府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有些地方也出現了不顧實際條件,盲目設立和擴建名目繁多的各類開發區,造成大量圈佔大量耕地和違法出讓、轉讓國有土地的現象,嚴重損害了農民利益和國家利益。
地方人民政府違反法律法規,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以外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城市新區的行為,屬於濫用職權,應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違法處分:
發生上述違法行為,對於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城鄉規劃法」地方政府能夠隨意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城市新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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