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縣兩國企幹部貪汙公款7.7萬 交納20萬罰款被判緩刑

三原縣兩國企幹部貪汙公款7.7萬 交納20萬罰款被判緩刑

陽光訊(記者 李瑜)近日,三原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國有企業職工貪汙公款案,兩被告人利用三原縣建材廠六名臨時工辦理養老保險金完稅證,套取本單位資金159326.88元,二人將77545.75元佔為己有。

經三原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7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李某夥同韓某以處理支出賬務為名,利用三原縣建材廠臨時工葛某某、李某某、張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王某六人辦理養老保險金完稅證,套取本單位資金159326.88元,二人將77545.75元佔為己有。其中李某非法佔有60437.78元,韓某非法佔有17107.97元,主要用於給自己交養老保險金個人部分及利息和個人日常開支。其餘部分用於單位其他開支。案發後李某退贓62000元,韓某退贓23554元。

2018年3月13日,三原縣人民檢察院以三檢訴刑訴(2018)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韓某犯貪汙罪,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韓某身為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採用用職工自己繳費的統籌繳費完稅證進賬,將國有企業的資金套出,非法佔為己有,用於繳納個人統籌及日常花費,其行為構成貪汙罪,二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判決被告人李某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韓某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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