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數據殺熟」「霸王搭售」被上緊箍咒?電子商務法草案迎來三審

文 | AI財經社 吳曉宇

“大數據殺熟”“霸王搭售”被上緊箍咒?電子商務法草案迎來三審

電商平臺通過“大數據殺熟”、“霸王搭售”等方式薅用戶羊毛的小把戲或許不靈了。

6月19日,備受關注的電子商務法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與此前的二審稿相比,本次的電子商務法草案稿增加和刪減了時下一些熱門話題:諸如微商、網紅直播、“大數據殺熟”等話題,並對電子商務經營者的定義、登記範圍作出了新的規定。

6月29日,中國人大網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草案三次審議稿)》,並於6月29日至7月28日就此次審議稿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

針對此次修改,有網友認為,“有總比沒有好,有就會有法可依,投訴時消費者可以得到保護”;也有人提出,“每次出臺的新草案看起來都在納入具體的新型事件予以監管,這其實不符合商業規律。法律應該是一部原則上的指引以及規制上的協調章程,而不是具體的經驗總結。”

曝光後網友持續被坑

“同一地點打車,價格不同”、“同樣的房間,若初次訂房則會更便宜”……此前,攜程、去哪兒、滴滴都曾被網友曝出利用大數據殺熟。

面對質疑,攜程、滴滴均予以快速否定。今年3月,滴滴CTO張博和總裁柳青回應稱:“滴滴未用大數據殺熟,價格波動是受乘客實時定位、預估行駛里程、時長、路況等因素影響。”無獨有偶,5月27日,攜程網表示,經過調查,攜程並未對不同手機同酒店同房型進行差別定價。

然而,在商戶否決使用殺熟行為後,仍有網友叫苦連連,吐槽道“最懂你的人,傷害最深”。

6月18日,網友水母在微博上表示,自己經常乘坐“北京-十堰”航線。但卻偶然發現,經常坐該航線的賬號所出現的價格高於其他人。“我的價格是940元,旁邊朋友賬號是400元”,並稱,“傷心的不是買好機票,第二天機票就降價了,而是不同賬號價格有出入,攜程殺熟果然是真的”。

經常使用滴滴的Eric則表示,自己和同事輸入同樣的出發點、同樣的目的地後,價格卻不一樣。“我需付款52.1元,同事則只要46元。”。

太陽底下無新事。除了滴滴、攜程外,美團、百度糯米、肯德基也都被曝出存在“大數據殺熟”的現象,大數據殺熟覆蓋了用戶吃、穿、用、行等基本生活領域。

網友“超級蟈”表示,由於經常在百度糯米上買票,自己辦了電影卡。但是有一次他讓朋友幫忙買票才發現,“我的原價顯示的是30元一張,用影城卡是25一張。但是朋友沒有影城卡、優惠券,顯示的原價直接就是22元。”

恩群告訴AI財經社,自己和經常訂酒店的朋友用美團訂位於青島的同一酒店裡的房間,頁面顯示的所有相同房型的價格卻不同,“經常預定酒店的朋友比我貴10元”。

同一商家、同一產品,不同的消費者卻可能面對不同的價格。這種被網民們普遍詬病的“大數據殺熟”的現象,本質上是電子商務經營者通過收集用戶畫像、支付能力、支付意願,做到“一人一價”,甚至出現“會員價”高於正常價格的怪象。

企業如何利用“大數據殺熟”?前百度工程師、西安交通大學博士張漢寧向AI財經社介紹:“大數據能殺熟的基礎是海量用戶數據。企業一般會在後臺抓取用戶的消費記錄,通過用戶行為判斷其偏好和消費意願強烈程度。如果企業發現你是一個對價格不敏感的用戶,就會調高價格,減少優惠比例。”

但在反商家“大數據殺熟”套路上,用戶顯然是“無力的羔羊”。當問及如何反制大數據殺熟時,張漢寧說:“沒有特別好的辦法,用戶的習慣是長期積累,不是一次兩次就能改的。用戶的使用記錄,都被記錄在服務器上,卸載App是沒有影響的。”

新法案將提供法律途徑

針對上述“大數據殺熟”事件,消費者有了訴諸法律的途徑。

《電子商務法(草案)》三審稿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推銷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北京華訊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韜說,通過法律規定避免電子商務經營者作出對消費者不利的差別待遇,有利於保障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比如我經常通過網絡平臺訂某一家酒店,成為其忠實消費者後,當我再次下單時,不應根據我以前的選項,給我高於其他人同一時間段內的交易價格。這種問題具有隱蔽性,消費者往往不易發現。”

除大數據殺熟外,該條法案還針對於商戶惡性“定向營銷”行為,比如,當用戶在搜索引擎搜索過某商品後,瀏覽頁面推送的都是同樣的廣告、甚至接到類似產品或服務的電話。

實際上,在眾多電商亂象中,“霸王搭售”也是為網友詬病的常見現象。此前,有消費者爆料通過票務平臺預訂飛機票、火車票,頁面上卻憑空冒出酒店、貴賓休息室等額外服務,還被默默地打上了勾。

果麥文化傳媒董事長路金波6月24日也曾在微博吐槽類似經歷:在攜程搶高鐵票,它會友情提醒買30元網速包,則搶到的概率95.6%,加10元網速包是63%,如果不買包,概率只有52%。

路金波稱:“按我幾次觀察,攜程這個概率是欺騙和恐嚇用戶的!在買到票後,特感激鐵路客服發短信:G6發自上海站(大多高鐵在虹橋站發車,且我從未在上海站乘坐過高鐵)。攜程沒發這個短信,肯定是想讓我誤車再買加速包…… ​​​”

網友方鶴補充,“而且都是默認先幫你勾選上,好多人沒留意,不知道的情況下錢就花出去了。”

網友大熊評論道:“沒搶到票,錢退給你;搶到票,錢就花出去了。你應該如何證明這票能買到是加速包的功能還是你本來就能買到這張票?攜程實際上什麼都不用做就可以坐地數錢了。”

針對這種“霸王搭售”現象,草案三審稿中增加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對於違反上述規定的“頑固商家”,在沒收違法所得之餘,還可能被處以最低五萬元,最高二十萬元的罰款。

不合理收費、電商平臺二選一亂象有了緊箍咒

6月26日,微博用戶“買買娘”爆料,因為自己沒趕上飛機票要改簽,攜程客服一開始表示,加300元改簽。片刻後,攜程方又說“不好意思,漲價了770元”。沒想到,後來攜程又說要補150元差價。而當該用戶致電航空公司時,對方卻表示,“沒事,讓攜程加個手機號就可以了”。

針對“不合理收費”現象,草案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

被第三方平臺坑的不只是討伐“不合理收費”的用戶,平臺另一端的商家面臨的是“二選一”的煩惱。

所謂“二選一”,是指在電商市場具有優勢地位的電商平臺提出的競爭手段。具體地說,電商經營者只能在電商平臺之間選擇唯一的銷售渠道,不允許去其他競爭平臺上開展銷售,通過此種手段,擠壓競爭對手發展空間。

在法律層面,早在2015年,國家工商總局就明確發文表示,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不得違反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限制、排斥平臺內的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參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臺組織的促銷活動。

但這樣的問題遲遲未解決。因此,本次三審稿對此予以了專門的回應,草案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因其技術優勢、用戶數量、對相關行業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經營者對該電子商務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由此看出,三審稿期望通過此舉能改善目前市場惡意競爭的隱患。

新法案將明確平臺責任

電商平臺魚龍混雜,沒有什麼比高價買到假貨更心塞。

有網友稱,正品freeplus洗面奶正品價150元左右,淘寶代購一半價錢就可以買到,後者還會提供小票,根本無法辨認真假。

為解決電商平臺中的這一問題,此次審議稿中明文規定:除從事“零星小額交易活動”的之外,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和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如果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及時更新。對自行終止電子商務的經營者,還應提前三十日在首頁顯著位置公示。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經營者,將會處以最低二萬元,最高五十萬元的罰款。

同時,三審稿還力圖杜絕商家刪差評、用戶無處投訴等現象:未向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或者擅自刪除消費者的評價的,將被處以最高五十萬元的罰款。同時,經營者應當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機制,公開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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