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貨」筆錄製作實務

An|釋案解惑

案管家 Case Housekeeper

交流一:略論當前訊問筆錄的

缺陷和製作技巧

缺陷一

對犯罪嫌疑人個人基本情況未問清查實,筆錄簽名有時與身份證上姓名不一致,對犯罪嫌疑人稱呼,包括小名、綽號、曾用名等記錄不到位

在訊問筆錄第一頁中都有對犯罪嫌疑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戶籍地、現住地、身份證號碼等個人基本信息的填項,偵查員常常在記錄完以上填項之後,就不再單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個人基本情況,其實偵查員記錄的填項只是偵查員自己的查證,對於查證是否屬實則需要與犯罪嫌疑人供述相互映證,這樣才能最為真實地反映犯罪嫌疑人個人信息。而且對犯罪嫌疑人個人信息訊問越仔細,犯罪嫌疑人身份暴露越充分,訊問筆錄給人的感覺越客觀真實。

偵查實踐中還存在犯罪嫌疑人簽名與其本人身份證上姓名不一致的情況,這是一個重大隱患,因為犯罪嫌疑人很可能以此作為翻供的理由,即“此張三非彼張三”。此外,犯罪嫌疑人稱呼的記錄也非常重要,因為一般情況下犯罪嫌疑人之間或認識犯罪嫌疑人的被害人或證人對犯罪嫌疑人都有固定的稱呼,稱呼有助於推斷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的真實自然性,尤其在團伙犯罪中,在犯罪嫌疑人互不知道對方真名實姓的情況下,其他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中對犯罪嫌疑人身份的確定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其稱呼。

正確處理方法有兩種:

一是以本名為準,答話中第一次出現某人本名時直接記下,後面出現其小名或綽號時,核實清楚後仍記本名,並在括號內註明小名或綽號(首次出現時註明, 後面則不用再注)。

二是以問話中第一次出現的名字為準, 後面一律使用該名字, 不管其是本名或小名、綽號,後面出現其他名字則在括號中註明[2]。

缺陷二

對作案時間記錄不精確

作案時間對於查證案發時犯罪嫌疑人是否在犯罪現場、對於連續多發性案件真實性的查證具有關鍵性作用。

作案時間要儘量精確到年月日時分,在作案時間跨度較大、經常性跨區域連續作案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對作案時間記憶較為模糊,有時甚至只記得某年,這時偵查員對作案時間的記錄就要儘量精確,如果訊問筆錄中註明的作案時間與實際案發時間存在較大差異,那麼筆錄審閱者必然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實性提出質疑。

在偵查實踐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僅記得某年,那麼還要繼續追問是上半年還是下年,是春季、夏季、秋季還是冬季;如果還記得月份,那麼繼續追問是當月上旬、中旬還是下旬;如果還記得是某日,但是不知道具體時間,那麼還要追問是白天還是晚上,是上午、下午或晚上。

缺陷三

未問明記清犯罪嫌疑人與證人的關係,尤其是利害關係

如果對犯罪嫌疑人的訊問筆錄和對證人的詢問筆錄中無二者之間的關係描述,那麼在證人對案件關鍵情節作證時,該情節的客觀真實性就會受到質疑。一般而言,在犯罪嫌疑人與證人關係良好的前提下,證人作出的對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證言;犯罪嫌疑人與證人存在矛盾關係的前提下,證人作出的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證言,真實性相當高。

缺陷四

犯罪嫌疑人到案後不及時安排首次訊問

尤其是凌晨時分,不僅是犯罪嫌疑人,偵查員也會在此時產生困頓感,這時如果偵查員要安排休息,那麼務必及時展開第一步訊問,至少要問清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個人社會經歷、家庭情況、有無違法犯罪經歷、是否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等基本情況及有無犯罪事實後再在訊問筆錄中告知犯罪嫌疑人開始休息,這樣做既可以及時查清犯罪嫌疑人身份,防止錯拘、錯捕,又可以試探犯罪嫌疑人的性格和態度,有利於保護犯罪嫌疑人基本權利,防止辯護律師或辯護人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抓獲後為何相隔這麼長時間開始第一次訊問,期間是不是有刑訊逼供、誘供之行為?”等不利於偵查員的問題;也有利於偵查員及時制定訊問計劃和採取下一步工作(比如對縣級以上人大代表的拘留需要上報本級人大主席團或常委會批准)。 比如在周克華女友張貴英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及包庇罪一案的審判中,張貴英的辯護律師就曾提出張貴英到案後經過了一段時間才開始訊問,這段時間內是否存在刑訊逼供的可能,雖然在最終的判決中,法官駁回了此觀點,但是依然值得偵查人員警醒和反思。

缺陷五

指供、誘供現象突出,給犯罪嫌疑人翻供留下嚴重隱患

多數訊問筆錄中的指供、誘供現象比較明顯,比如,在犯罪嫌疑人使用鑷子扒竊的案件中,偵查員直接提問記錄“你看看是不是這把鑷子(民警出示一把纏有綠色膠帶的鑷子)”,帶有明顯的指供色彩;“你當時強姦這個女人時,是在床上還是地上?”。類似於這些指名、指事訊問的現象普遍為犯罪嫌疑人日後翻供留下隱患,造成“案件事實不清”的嚴重後果。 而有些指供、誘供則比較隱蔽,這種情況下訊問筆錄記錄的內容多是為了人為地建立口供與諸如現場勘查、搜查、鑑定意見等客觀證據之間的聯繫,意圖是要達到證據關聯性之目的,其實這無可厚非,但如果記錄不適當的話,就會使訊問筆錄存在指供、誘供的現場,比如在犯罪嫌疑人長篇自由供述中出現細節性特別強的表述,這顯然不合情理,事實上這些細節性特別強的表述完全可以通過特定的問答形式予以反映,否則會給人指供、誘供的印象[3]。

缺陷六

在具備辨認條件時,在訊問筆錄中對犯罪嫌疑人描述的犯罪現場方位、特徵、標誌性建築物和被害人體貌、衣著特徵記錄不詳,或者先辨認後訊問,以至辨認筆錄的客觀真實性受到質疑

在製作犯罪現場辨認筆錄和屍體辨認筆錄時要一定遵循預先訊問規則,這條規則也適用於被害人、證人對犯罪嫌疑人辨認之前的詢問。

缺陷七

犯罪嫌疑人對提問回答的內容記錄過於統一,未考慮訊問對象的年齡、文化、職業等現實差異。

訊問筆錄忠實於原話或原意,是製作偵查訊問筆錄的基本要求,若不能忠實地記錄被訊問人員的原話,筆錄行文大大超過了被訊問人員的實際文化水平和語言表達水平,則必然使訊問筆錄的真實性得到合理懷疑。

在製作不同年齡、不同文化層次、不同行業背景犯罪嫌疑人的訊問筆錄時,在語言詞句的表達上也應因人而異。

對那些文化程度較高的幹部可以用語言精練、表達流暢、邏輯性強的表述來記錄;而對那些文化層次較低的人則應用平簡樸實、通俗易懂的語言表達方法記錄,包括地方方言、土話;對於特殊行業的專業人士,可以採取特定行業術語,然後以進一步追問的方式解釋術語的含義,這樣更能體現筆錄的真實自然[4]。

缺陷八

用敏感語句提問,容易引起犯罪嫌疑人的警覺和牴觸,導致訊問工作陷於被動

所謂敏感性的語句,即容易引起犯罪嫌疑 人對偵查員的訊問目的產生不良想法的語句。 比如對於盜竊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直接提問記錄“你是什麼時候在哪裡偷的什麼東西?”對於搶劫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直接提問記錄“你是何時在哪裡對誰搶的誰的什麼東西?”

對於故意損壞財物案中的犯罪嫌疑人,直接提問記錄“你是何時在何地故意損壞哪個的什麼財物?” 對於故意傷害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直接提問記錄“是誰先動手打的?”對於這類提問,本著趨利避害和避重就輕的心理,犯罪嫌疑人要麼直接予以否認、要麼模糊回答,更有甚者,懂得法律知識的犯罪嫌疑人會在庭審時直接對法官指出偵查員有指供、誘供行為。其實在針對這類問題,可以在提問記錄時避免“鋒芒”語句。

比如對於盜竊案件,偵查員在發問時可以說“拿”,只要在訊問筆錄中反映出“拿”的性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那麼盜竊即成立;對於搶劫案件,偵查員在發問時同樣可以說“拿”,只要在訊問筆錄中反映出“拿”的性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威脅、暴力的方式”,那麼搶劫即成立;對於故意損壞財物案,偵查員在提問記時要隱去“故意”二字;對於故意傷害案件,偵查員在提問記錄時可以說“當時是怎麼打起來的”,因為與“傷害”相比,“打”在程度上顯得更輕,犯罪嫌疑人更容易接受此類提問記錄。

實際上,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並不是直接通過在訊問筆錄中記錄對應的罪名就成立的,而是綜合考量主觀因素、預謀、準備、著手實施和造成的後果才成立的,所以偵查員在訊問筆錄中一定要避免敏感性提問,使用犯罪嫌疑人易於接受但又不影響行為定性的發問和記錄方式。

在筆者曾經共同辦理的一起法律工作者參與的故意損壞財物的案件中,偵查員無意中直接在訊問筆錄中使用了“故意”一詞,直接導致犯罪嫌疑人拒絕再對偵查員的提問作答,產生明顯的不信任感和牴觸情緒。再如筆者曾參與辦理的“海南幫”系列扒竊案,犯罪嫌疑人很反感民警直接用“偷” 提問記錄,即使其本人供述扒竊的行為,也是用動作表示,比如手心向下握拳,伸出食指、中指並且分開。

缺陷九

關鍵情節、細節性情節訊問不到位

對於犯罪現場上的隱蔽性情節或證據,尤其要通過訊問筆錄及時進行固定,因為隱蔽性情節或證據只有親身參與犯罪的人才可能感知和了解,無論是訊問前通過現場勘查還是搜查等措施獲取的隱蔽性情節或證據,還是根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獲取的隱蔽性情節或證據,都要及時通過訊問筆錄予以反映,與其他偵查措施獲取的證據相互映證,防止犯罪嫌疑人無故翻供。同時對訊問中的關鍵詞語,不能簡單地以括弧的形式予以註明,對關鍵詞語要以問答的形式詳細問明究竟是什麼意思,無聲語言儘可能不使用括號。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對同一實質性提問產生懷疑,對關鍵情節、細節性情節要以不同方式和形式進行提問。

缺陷十

對做出有罪供述後再翻供的,未在訊問筆錄中記錄翻供原因以及及時查證翻供原因。

對犯罪嫌疑人開始不供述,後來有罪供述的,要注意問明開始為什麼不供述,後來又為什麼供述;對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後又翻供的,後來又再次有罪供述的。要注意問明為什麼翻供,後來又為什麼再次供述,同時注意查明翻供的原因;

對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後又翻供的,後來一直不供述的,要問明為什麼翻供,認真聽取其辯解的理由,同時注意及時查明翻供的真實原因。

對犯罪嫌疑人翻供情況,應當在訊問筆錄中客觀予以記錄,並及時查證翻供原因。

缺陷十一

對犯罪嫌疑人開始做無罪供述,後又做有罪供述的經過無記錄,無法確認犯罪嫌疑人是在何種情況下做出的有罪供述,比如是經過思想教育、法制教育還是親情感化等

實踐中經常出現這種情況,犯罪嫌疑人最開始不做有罪供述,經過一個較長時間段才開始做有罪供述,這時如果直接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進行記錄,案件審閱人員或者辯護人必然對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有罪供述產生一個合理懷疑,即“犯罪嫌疑人在之前較長時間為何未作有罪供述,隔了較長的時間段才做有罪供述?其中是否有刑訊逼供行為?”。

因此對於犯罪嫌疑人經過較長時間才做的有罪供述,一定要把之前偵查員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親情感化等工作以加括弧號註明的方式簡單予以描述,避免案件審閱人員或者辯護人對犯罪嫌疑人突然的有罪供述產生合理懷疑。

比如,問:(偵查員對其進行約兩個小時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

答:經過你們民警的教育,我現在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願意交代我做過的錯事”。

缺陷十二

訊問提問和記錄過於直接、突然,不符合一般邏輯規律

例如在常見的故意傷害案中,對於被害人傷害部位這類情節的提問和記錄,不宜直接提問和記錄“你具體是打的她的什麼部位?”,正確的做法應該是首先記錄犯罪嫌疑人哪支手是利手,然後記錄當時雙方的相對位置,由利手、相對站位再到損傷部位,這樣的提問和記錄方式讓人感覺符合事件發展的一般規律,邏輯性很強,由此得出的結論更加可靠、客觀。

交流二:做好案件筆錄的八個要素

案件筆錄的質量直接關係到執法質量,是決定案件成敗的關鍵環節。要做好筆錄應遵循以下八方面要素:

一、程序合法

1、時間合法。時間不合法主要有以下幾點:(1)超時。不能超過刑訴法規定一次訊問時間。造成超時的一般不大會有。但有的一不注意也會出現這種情況,主要是那些需要連續審的案件,上一次筆錄沒有結了,第二次接著審時,時間跨度就會超時。因此,作筆錄的人要注意這個問題,每次筆錄當場了結,第二次重新寫。(2)同一時間同一人做多份筆錄。在幾次法制檢查時均出現這樣的情況,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主要的原因是作筆錄的人沒有及時填寫起始和結束時間,沒有及時要訊問(詢問)人簽字,後面整理案卷時,沒有認真核對,就寫上了時間(主要是結束時間)或叫人簽上訊問(詢問)人,以至出現同一時間同一人做多份筆錄情況。(3)筆錄做在發案前。原因是作筆錄人的記錯了日期,比如把今天當成昨天等。

2、地點合法。地點不合法,主要有:把傳喚、傳訊的人傳喚、傳訊到其戶籍所在地以外縣(市)的地方作筆錄。在沒有簽發詢問通知書的情況下在公安機關做詢問筆錄等。

3、告知到位:告知問題目前基本已解決了,現有的筆錄頭已把告知的內容寫在裡面,關鍵是我們調查取證時要帶全各種筆錄頭,同時要把需告知內容宣讀給對方聽。

4、做筆錄的主體合法。以前會出現做筆錄的主體不合法情況,現在基本上沒有出現。主要是讓沒有執法權的人,比如讓職工、協警、大專院校的實習生以及剛入警沒有經過培訓沒取得上崗證的人員作筆錄。

5、核對規範。筆錄核對一定要規範,要細心認真,要逐字逐名的核對,要把筆錄中語句不通的、有錯別字地方,逐一找出加以糾正。最後要對方寫上上級要求的規範詞句即:“上述筆錄我已看過(讀給我聽過),與我講的相符”

6、被做筆錄對象身份清楚。製作筆錄時要問清被製作筆錄人的戶籍地,常住地,工作單位(服務場所),身份證號碼等,也就是說筆頭上要填寫的地方,要儘量填寫完整。但是有一個問題是容易被忽視的,特別是證人,要問清與當事人的關係,如有無親屬關係、同事關係等,這裡會牽涉到證詞的真實性、可靠性及證詞的證明力大小的問題。因此,在這個問題上是要引起注意的。

二、內容完整

1、五要素齊全(時間、地點、人物、過程、結果)。有的人作筆錄時過程等都寫的很清楚。但是對時間、地點、人物、結果卻寫的不全。有的人一開始就去寫過程,在過程寫好之後,沒有反回去問一下事情發生的時間或地點等。這五要素如果不注意也是很容易寫不完整的,影響筆錄有實效性。

2、中心重點要明確。中心突出、重點明確,是一份筆錄有無證明力的重要指數。有的記錄抓不住重點鬍子眉毛一把抓。有的該記的不記,不該記的倒記了不少。這樣的筆錄就不是一份好筆錄。每一類案件,調查取證內容都有其自己的重點,我們要向對方瞭解什麼?要對方證明什麼?不同人其內容更是不一樣的。如果我們沒有把要調查取證重點記清楚,筆錄也就隨之失去了意義。沒有抓住重點,主要是辦案人事前對全案沒有一個全面瞭解,心中無數形成的,我們除了突發性案件之外,一般的調查取證,我們事先儘量製作一個調查取證提綱。有了調查取證提綱,按照調查取證提綱去做,調查回來材料內容就全面一些,重點也會更突出。

3、重點內容、重要情節有必要重複。作筆錄時在大概情況寫好後,要再回過去,要對方對已講過的某些問題、某些情節再祥細講一遍,我們也再記一遍。重複記錄好處有以一下兩個方面:一是可以反映出某一問題、某一情節的真實性、可靠性,提高材料的證明力。二是不給對方反供留有退路。

4、有些重要內容和細節要記的窮盡。內容記一半,記不全的毛病常有人犯。有的筆錄對有的事情重點和要點已經提到了,你稍稍再(追問一下)記一下事情就清楚了,他就沒有追問下去,沒有下文了。比如一個投毒案件,對方講到藥是投在一隻茶杯裡,那麼這個茶杯是怎樣的茶杯?是什麼材料的茶杯,茶杯的大小,式樣,有無花紋等等就沒有去追問或者追問不窮盡,這樣的筆錄只能算是半成品。我們在問時,有的問題要展開來問,多問幾為什麼是這樣的?為什麼不是這樣的?儘量做到問題問窮盡,記錄記窮盡。

5、注意細節,細節記到位。我們在辦案時要注意某些細節,特別是那些非作案不能講的細節。對這那非作案不能講的問題和細節,要祥細問、祥細的記。在一個案件中,有時細節能很好反映案件真實情況甚至是認定一起案件和否定一起案件的重要依據。比如我局以前辦一個爆炸案,起訴後由於案犯反供,公、檢、法討論此案時,公安提出一個細節,就是案犯交待當時他把爆炸物放在離某一個物體多少遠的地方,這一距離與現場情況是相吻合的。討論時我們認為,這一細節是非作案不能講的。因此,提出案犯的反供不能成立。後來檢察、法院採信這一細節。又如以前一個嫖娼案,男的是一名幹部,男的把一婦女帶回自己的睡房嫖宿,對這一事男的始終不承認。女的在交待時有這樣一細節,就是那女的賣淫後,離開時覺得頭髮亂,曾在男的睡間梳裝臺上梳裝打妝過,她把梳裝臺擺放位置和梳裝臺上物品等都講得很具體。辦案人員提出要到男的家去核對,女的講的是否屬實,此時那個男的就不再堅持了,承認與這個女嫖過。從這個例子看,女的能講清那男人睡房物品的擺設,如果這個女的沒有去過那裡是不能講的,這是一個十分關鍵的細節。我們辦案時要儘量挖掘象這種的細節。細節包括的內容有很多,大的有環境、時間、方位、天氣,小的物品的顏色、大小、長短、附著物、當事人心態等等。這裡講講當事人心態,當事人當時心態對有些案件的認定是十分重要。特別在認定是故意還是過失,是故意傷害還是故意殺人等,當事人當時心態往往能反映出案件本質。我們前面有一案子,在認定是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時產生意見分岐,後來是其中一個細節解決了意見分岐,就是行兇人用刀捅被害人一刀後,被害人跑出去幾步摔倒在地上,行兇人沒有追出去繼續行兇這一細節,如果行兇人有意要殺死對方的,他完全有機會再上行兇,而他沒有去繼續行兇,從這情節可以說明他當時心態是出於傷害的故意。在辦案時當事人的心態也是最容易被忽視地方,我們一定要通過行為人的某些舉止、對話等細節,把當事的內心反映表現出來。

三、用語要得當

在記錄中如何使用語言,不僅能看出一個偵查員的文字修養,而且也能反映出其業務能力和記錄的技巧。記錄中,用語有時要反覆的推敲,不能認為差不多就可以。往往一句話、一個詞就反映出案件要點和本質,一個用語、用詞不當有時也往往給整個案件帶來負面的影響。問話也一樣,稍不注意就成了指供或者是誘供。

四、表述要準確到位

有些筆錄中詞不達意,表述含糊,不能正確反映情況,甚至產生岐意。這種現象我們常常會發生,影響了案件的質量。有時一字位置之差,意義卻相差很大。這樣的例子不少,我們製作筆錄和製作法律文書時,一定要做到表達準確。

五、記錄要客觀

記錄要客觀這是最起碼的要求,因此,我們在辦案製作筆錄時不能摻入辦案人主觀意識,要真實、客觀地反映當事人的所講的真實意識。製作筆錄時,有利於證實案件的內容與不利於證實案件的內容均要記清楚,不能只記有利於證實案件內容而不去記或少記不利於證實案件的內容,否則反映出來的事就不客觀。製作筆錄時有的不一定照原話記錄,把對方所講的內容概起來寫也是可以,前提是不偏離當事人所講的原意。但是,我們要儘量做到原話原記,有的只有原話才能反映出當時的情況或者事情的本質。特別是有些土話、方言,如果不照原話記很難反映出原意。如果改為通用的普通話,意義就差了很多。

六、注意筆錄的關聯性

筆錄的關聯主要有兩方面的情況,一是這次筆錄與以前所取的材料要互相銜接、互相印證。我們在去調查取證前要儘量瞭解已取的材料的內容,做到心中有數。提問或記錄時,要處處注意與以前所取的材料,需要銜接、印證的地方,及時做好銜接和印證。二是本次材料中的前後要互相銜接、互相印證。筆錄的內容之間通過互相銜接、互相印證,才能形成證據鏈。

七、筆錄結構要合理

有的一遍筆錄從開始到結尾只有二三個問答就完了。有的幾頁紙一個問和答都沒有,看上去很不舒服,看材料的人也很吃力,這樣的筆錄其內容也肯定不會祥細。產生這種情況主要有兩方面:一是有的人筆錄做的少,做筆錄時不去多問,一味讓當事人自己去闡述,這樣問和答就少了。另一方面是案件過程很連貫,難插進問和答。比如打架、傷害案件,其過程是很連貫的,打架時行為一個接著一個,當事人連著講的,你想插進問和答確實比較難。碰到這樣的情況要插進問話一般做法是:在寫完一個完整的情節後,採用一句話過度,比如:“問:你接下去講,”、“問:你下面的情況,接下去講”。這樣即插進問話,對方講的過程也還是連貫的。加進幾個問和答後,這樣筆錄就會好看很多,記錄也會祥細的多。如果我們能養成良好的辦案習慣,詳細的詢問和製作筆錄,這樣辦起案件來應該是得心應手的。

交流三:訊問筆錄模板參照

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至 日 時 分

地點:

訊問人 記錄人

犯罪嫌疑人 案由

聯繫方式 :(本人或者家庭成員)

(第一次訊問必須問清犯罪嫌疑人姓名、曾用名、年齡、出生年月日,籍貫、文化程度、民族、現在住址、工作單位、職務、家庭情況、主要經歷、有無前科等情況)

問:(公安筆錄)我們是**公安局民警(出示工作證),現在你被依法傳喚,對你進行訊問,你要如實回答我們的問題,對本案無關的內容,你有拒絕回答的權利,你聽清楚了嗎?

問:(公訴筆錄)我們是***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人員(出示工作證),你所涉嫌的***一案現在進入審查起訴環節,審查起訴期限為*年*月*日至*年*月*日,(對有延長、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等情形的,需一併告知),今天我們依法向你進行訊問,希望你能如實回答問題,對本案無關的內容,你有拒絕回答的權利,你聽清楚了嗎?

答:好的。

問:(僅針對需要同步錄音錄像的情形)我們將對整個審訊過程進行同步錄音錄像,你聽明白了嗎?

答:

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你在被訊問期間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遞上訊問期間權利義務告知單),看一下。如果你無法閱讀,我們可以向你宣讀,是否清楚了?

答:

問:(針對檢察筆錄)《犯罪嫌疑人權利義務告知書》你是否收到,是否明白上面的權利義務?(事先未送達權利義務告知書的,則要予以告知:你把《犯罪嫌疑人權利、義務告知書》看一下。如果你無法閱讀,我們可以向你宣讀。)

答:

問:你的身體是否有疾病?(主要是知曉嫌疑人是否有傳染性疾病,訊問人員也提前可以防範)

答:

問:(針對被羈押的女性犯罪嫌疑人)你是否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

答:

問:你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份證號碼、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及職務、戶籍地、住址、是否曾受過刑事、行政處罰及處罰的具體情況(若有,應記明處罰的原因、時間、處罰單位、處罰情況、釋放時間等內容)?

答:

問:你是否為人大代表或者政協委員?

答:(若是,應記明擔任哪一級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

問:你的屬相是什麼?你的真實出生日期於戶籍登記的出生日期是否一致?(主要針對邊緣年齡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訊問,如果犯罪嫌疑人回答不一致,則還要詳細訊問不一致的原因是什麼,其家中家庭成員如兄弟姐妹等的出生日期、屬相、真實出生日期與戶籍登記的出生日期是否一致,以確認是否有違背生活規律之處)

答:

問:說一下你的家庭成員情況?你入學、工作的簡要經歷?(此問題主要針對身份或年齡有疑問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對年齡沒有辯解,或戶籍年齡為22週歲以上且體貌特徵明顯超過22週歲的,可以不訊問家庭成員及入學、工作簡要經歷。)

答:

問:(針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鑑於你是未成年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們通知了你的法定代理人***今天到場。(鑑於你是未成年人,根據刑訴法的規定,我們已以電話/郵寄/其他方式通知你的法定代理人***在訊問時到場,鑑於……原因[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同犯],我們給你安排了***單位的***今天到場,你有無異議?)

答:

問:(針對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鑑於你是女性未成年人,我們安排了女工作人員***在場。

答:

問:根據法律規定,你有權申請回避,你是否申請?

答:

問:根據法律規定,你有權委託辯護人,你是否委託?

答:

問:如果你經濟困難,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你是否申請?

答:

(檢察筆錄)

問:你是何時、因何罪被採取何種強制措施?

答:

(檢察筆錄)問:你是如何歸案的?

答:

(檢察筆錄)問:你是在何時、何種情況下,交代其他犯罪事實的?(針對一人有數罪、多筆犯罪事實,或者數人共同犯罪等情形的案件)

答:

(檢察筆錄)問:你歸案後的第一份筆錄是在何時(筆錄製作的起止時間)、何地製作的?你何時被送到看守所羈押的?你所供述的內容是否反映你的真實意思?

答:

(檢察筆錄)

問:你在偵查階段被訊問多少次?每次供述的時間、地點?

答:

(檢察筆錄)問:你在偵查機關的供述是否屬實(偵查階段的訊問筆錄是否是你真實意思的表達)?你是否都閱讀過(或者向你宣讀過)並經確認後再簽字?

答:

(檢察筆錄)問: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對偵查活動有監督職責。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有無違法情形?偵查人員在訊問過程中有無對你採用刑訊逼供、暴力、威脅、誘供等非法方法?

答:(如犯罪嫌疑人稱有刑訊逼供等違法行為,則需記錄刑訊逼供的時間、地點、行為人和行為方式,以及相關證明線索)

(檢察筆錄)問:你有無涉案物品被查封、扣押?

答:

(檢察筆錄)問:你有無隨身物品被扣押?

答:

(檢察筆錄)問:你對公安機關的查封、扣押,有無異議?(圍繞查封、扣押的規範性問題展開訊問)

答:

(檢察筆錄)問:公安機關是否告知過你享有聘請律師等權利?

答:

(檢察筆錄)問:公安機關是否已告知你鑑定意見的情況,你有無異議?

答:

問:按照我國刑法第67條第3款的規定“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你聽懂了嗎?

答:

問:(對始終拒不供述的犯罪嫌疑人)刑訴法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有罪和處以刑罰。你聽明白了嗎?

答:

(檢察筆錄)問:(對之前拒不供述但在審查起訴階段供述的情形)你之前並未供述罪行,為何現在又供述有犯罪行為?

答:

(檢察筆錄)

問:(對之前作有罪供述,但在審查起訴階段翻供的情形)你在公安機關是否作過有罪供述?你為何要作這些有罪供述?你改變供述的理由是什麼?

答:

問:具體供述你的行為?

答:

……

注意事項:

第一次筆錄要做詳細,有較為詳細的自述經過,表達的是嫌疑人自然的敘述事情的起因、經過和結果,避免為突出犯罪構成要件而進行明顯的內容刪選,當然也不是對嫌疑人每句原話的摘錄,對語言進行適當整理,突出重點,尤其是對定罪、量刑有關的情節都應該有反映。記錄過程中,要注意嫌疑人的文化水平、表達特點,敘事過程儘量要和嫌疑人的自身特點相匹配。在記錄自述經過之後,再對其中涉及的重點事實進行訊問,主要是圍繞著具體罪名的犯罪構成以及影響量刑的事實,再單獨重點予以明確記錄。)

問:你為什麼要實施上述犯罪行為?對你所實施的行為性質有什麼認識和辯解?

答:

問:退贓、退賠、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情節?

答:

問:有無檢舉揭發(宣讀立功相關法律條文)?

答:

問:有無其他補充?

答:

問:今天你講的是不是事實,是否是你真實意思的表達?

答:

(檢察筆錄)問:(針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法制教育

答:

(檢察筆錄)問:(針對可能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你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如果你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案,我們可能會在起訴時向法院提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建議。適用這種程序,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簡化訴訟流程,綜合你認罪、悔罪態度和在法庭上的表現,法院可能會對你從輕處罰,但是同時由於訴訟程序簡化,可能會削弱對你的權利保護,你同意我們建議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案嗎?

答:

問:你核對一下筆錄,如果沒有閱讀能力,我們會向你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你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確認筆錄沒有錯誤後,請簽名、捺印。

答:

(犯罪嫌疑人手寫:以上共*頁筆錄我已看過,和我講的一樣)

犯罪嫌疑人:(簽名捺印)

日期:

(法定代理人/合適成年人:[簽名] 日期:)

(女性工作人員:[簽名] 日期:)

訊問人:(簽名) 記錄人:(簽名)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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