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歲員工在工作時摔倒身亡能否認定工傷?

62岁员工在工作时摔倒身亡能否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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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丨勞動法庫

62岁员工在工作时摔倒身亡能否认定工伤?

陳大明於1953年7月11日出生,2013年2月進入佛山某公司工作。

2015年6月22日8時35分許,陳大明在公司車間工作時突然摔倒在地,經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2015年6月30日,陳小明(陳大明兒子)向南海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該局於同日予以受理。

2015年7月14日南海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認為陳大明死亡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決定對陳大明死亡不予認定或視同工傷。

陳小明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判決:陳大明事發時已年滿60週歲,不能認定工傷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是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受傷被認定為工傷的前提條件。

本案中,陳大明於2015年6月22日在工作過程中突發疾病並經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其事發時已年滿60週歲,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故其事發時與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

因此,南海人社局以陳大明死亡的情形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為由,對其不予認定或視同工傷,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陳小明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提起上訴:法律未對勞動者的最高工作年限進行限定,應認定為工傷

陳小明上訴稱:我國法律沒有對勞動者的最高工作年限進行限定,陳大明在未滿六十週歲就入職公司工作,雙方並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在陳大明年滿六十週歲後公司沒有對其進行辭退,其與公司之間的事實勞動關係一直持續到死亡事故發生之日。

因此,對陳大明在工作過程中突發疾病死亡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認定為視同工傷。

二審判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不能認定為工傷

佛山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人社局以陳大明發生事故時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為由,認定其死亡不屬於工傷是否合法。

經查,《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規定,男職工的退休年齡為60週歲,女職工的退休年齡為50週歲。《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亦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週歲,女工人年滿50週歲,女幹部年滿55週歲。《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覆函》明確,《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即:“男年滿60週歲,女工人年滿50週歲,女幹部年滿55週歲”。

由此可見,陳大明發生事故時年滿60週歲,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根據上述規定,陳大明在事故發生時,已年滿60週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其與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終止,即其死亡已不具備被認定為工傷的前提條件。

同時,《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已經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適用本條例。”

因此,人社局以陳大明發生事故時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為由,對陳大明的死亡情形不予認定或視同工傷,該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應予以維持。

陳小明不服,向廣東省高級法院申請再審。

高院再審:發生事故時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能認定為工傷

廣東高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人社局以陳大明發生事故時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為由,認定其死亡不屬於工傷是否合法。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規定,男職工的退休年齡為60週歲,女職工的退休年齡為50週歲。《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週歲,女工人年滿50週歲,女幹部年滿55週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已經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適用本條例。前款規定的勞動者受聘到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傷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參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有關費用。雙方對損害賠償存在爭議的,可以依法通過民事訴訟方式解決。”

本案中,陳大明於1953年7月11日出生,2013年2月進入公司工作。2015年6月22日8時35分許,陳大明在車間工作時突然摔倒在地,經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陳小明申請工傷認定。由於陳大明發生事故時已年滿60週歲,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社局於2015年7月14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以陳大明發生事故時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為由,不予認定為工傷,符合上述規定。一審判決駁回陳小明的訴訟請求,二審判決予以維持,並無不當。陳小明認為一、二審判決錯誤的再審申請意見,理由不成立。

綜上,陳小明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裁定如下:駁回陳小明的再審申請。

案號:廣東高院(2016)粵行申11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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