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根据道交法以及江西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不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不停车让行的:
罚150元,扣3分
新余公安交警一直在大力广泛宣传、劝导不礼让行为。
◆5月22日,交警城南大队开出2018年城南第一张机动车在斑马线前未礼让行人的罚单。
效果怎样?
来看看自媒体“指尖新余”制作的这份数据调查报告↓
(本次调查数据为单次观察估算得来,存在一定误差,不保证百分百准确,仅供参考)
综合以上数据
在新余,主动礼让斑马线的有,但部分司机礼让意识还不强。
而那些在斑马线上鸣笛加速通过甚至不鸣笛加速通过的司机们,将会是交警蜀黍严查的对象。
如果你说:
我平时忙,没空去关注交警蜀黍的宣传
也不知道该怎么礼让斑马线
balabalabal....
今天
如果有人问:
在繁华街道,交通复杂的地段
比如:城南步行街、抱石公园...
这些车多、人多的地方
礼让斑马线的话
会影响机动车通行效率
我要不要礼让?
【 当然 】
→ 要 ←
案例---
全国首例“斑马线之罚”案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7年11月15日发布
原告贝汇丰诉称:其驾驶浙F1158J汽车(以下简称“案涉车辆”)靠近人行横道时,行人已经停在了人行横道上,故不属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而且,案涉车辆经过的西山路系海宁市主干道路,案发路段车流很大,路口也没有红绿灯,如果只要人行横道上有人,机动车就停车让行,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通行效率。所以,其可以在确保通行安全的情况下不停车让行而直接通过人行横道,故不应该被处罚。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海宁交警大队”)作出的编号为3304811102542425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违法。贝汇丰请求:撤销海宁交警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案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首先,人行横道是行车道上专供行人横过的通道,是法律为行人横过道路时设置的保护线,在没有设置红绿灯的道路路口,行人有从人行横道上优先通过的权利。
◆其次,认定行人是否“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以特定时间段内行人一系列连续行为为标准,而不能以某个时间点行人的某个特定动作为标准,特别是在该特定动作不是行人在自由状态下自由地做出,而是由于外部的强力原因迫使其不得不做出的情况下。
◆再次,机动车和行人穿过没有设置红绿灯的道路路口属于一个互动的过程,任何一方都无法事先准确判断对方是否会停止让行,因此处于强势地位的机动车在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应当主动停车让行,而不应利用自己的强势迫使行人停步让行,除非行人明确示意机动车先通过,这既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保障作为弱势一方的行人安全通过马路、减少交通事故、保障生命安全的现代文明社会的内在要求。
最高法院:行人在人行横道放慢脚步或停留,车辆咋办?
综上
从法律角度讲
机动车无任何理由拒绝礼让行人
除非行人明确表示机动车先行通过
从文明程度和交通安全来讲
机动车礼让行人也势在必行
但是
繁华路段遇行人就礼让
确实非常影响通行效率
建议行人在非紧急情况下通过繁华路口
三五成群扎堆安全快速的通过
形成“车让我三分,我尽可能地让车先行”
的文明交通出行氛围
一起共创文明新余,共享安全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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