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安置房户型设计要听安置对象意见 征求您的意见

建立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构,确保征地补偿行为合法、公平、公正;未建设或仅建有房屋基础的宅基地也可获补偿;安置房项目的户型设计,应尽可能征求安置对象的意见……近日《惠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对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中提及的相关情形和未尽事宜等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以此进一步规范惠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惠城安置房户型设计要听安置对象意见 征求您的意见

近日《惠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记者姚木森 杨建业 摄

  亮点1

建立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构

根据征求意见稿,惠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征地工作。惠城区人民政府建立由区国土资源、综治信访、民政、财政、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建设、农业等部门组成的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构。区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及时调处征地补偿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行为合法、公平、公正。

同时,惠城区人民政府设立由区国土资源、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征地监管机构。负责对年度内征地范围、程序、补偿与安置标准、补偿费用的分配、有关部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征地工作中损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的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亮点2

安置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纳入征地成本

征求意见稿提出,惠城区征收项目的安置房应当在惠城区规划区内建设,并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要求;坚持相对集中、就近安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质量优良、经济适用的原则。

征收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与区规划建设部门、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落实安置房建设用地选址。区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安置房的建设,具体包括:根据安置房实际需要,确定安置房建设规模、进度、交付时间;会同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安置房建设用地选址;负责向市财政局请拨安置房建设资金。

安置房项目的户型设计,应尽可能征求征收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组代表、安置对象的意见。安置房户型结构应体现居住需求的多样性、实用性和合理性。安置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标准支付,资金支出纳入征地成本。

 亮点3

未建设的宅基地也可获补偿

征求意见稿提出,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村的村民所有且符合“一户一宅”的、征地预告发布之前主体工程已完工但尚未全面建成的框架、混合、砖瓦结构的住宅房屋,经依法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其市场价值并相应扣除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后给予补偿。可以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也可以根据等值置换原则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安置房置换办法置换安置房,但不给予过渡期安置补助和限时搬迁奖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一户一宅”档案和台账。“一户一宅”档案和台账应当完整反映宅基地补偿情况。

未建设或者仅建有房屋基础的宅基地补偿,应当由权利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组调查核实并由村、组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公章后,在房屋所在村组公示7天以上,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确认后给予补偿。

无房屋产权证件的住宅房屋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符合居住使用条件的住宅房屋,不含商铺、工业厂房、仓储、办公等非住宅房屋。无房屋产权证件的住宅房屋(包括超过房屋产权证件证载面积部分的住宅房屋)的认定程序:由权利人申请,经村、组调查核实并由村、组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公章后,在房屋所在村组公示7天以上,如无异议,报规划建设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后给予补偿。

释疑

哪些房屋建筑不予补偿?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予补偿:

(一)征地预告发布之后,在征地范围内抢建的房屋;

(二)凡是政府有关部门曾经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曾经对权利人发出停工整改通知而未整改、责令拆除通知而未拆除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三)经认定为不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住宅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四)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哪些情形可认定为“一户一宅”?

“一户一宅”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户”:

(一)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

(二)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

(三)是独生子女的,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可单独立户;

(四)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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