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申请执行人广东粤佳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符朝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粤0804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符朝月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目前,被执行人符朝月仍拒不支付申请执行人301653元及违约金。
执行案号:(2018)琼9006执139号
立案时间:2018年3月12日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符朝月
年龄:54岁
性别:男
身份证号:460024196408081312
户籍所在地:万宁市山根镇华明村委会卫生院090号
执行法院: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2017)粤0804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币301653及违约金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联系举报电话:0898-62251596
联系人:陈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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