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职务被恶意免除,怎么办?

大家好,今天吴专生律师接着和大家分享昨天的案例。董事长职务被恶意免除,该如何救济?

甲、乙、丙三个自然人共同发起设立一家公司后,因甲长期在外地经营其他项目,对目标公司的情况没有完全掌握。乙、丙均认为甲没有实际出资,故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了公司决议,免除了甲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的职务,重新任命了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并办理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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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要分开来讲,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是不同的职务。董事长,根据公司法44条规定,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的任命由董事会决定,则按照董事会的规则。董事会决议,是一人一票制,任期之内,除非章程另有规定,否则是不能变更的;如果任期届满,那么直接召开董事会会议,则以投票方式决定,一人一票。所以,如果违反章程或违反公司法之规定,擅自解除了董事长的职务,则该股东可以提出董事会决议撤销、无效、不成立之诉。

再看法定代表人职务,根据公司法13条规定,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此处,规定的是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担任,但并没有规定经过什么程序来变更。是股东会还是董事会的职权呢?公司法37、46条关于股东会职权、董事会职权中均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公司法第7条,关于营业执照的规定,里明确提出营业执照应当载明法定代表姓名等事项。而公司法第25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法定代表人。可以看出,如果变更法定代表人,实际上就是要修改公司章程。而修改公司章程,属于公司法37条股东会的职权。所以,如果要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召开股东会会议,根据公司法43条规定,须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方可变更法定代表人。所以,前面的案例,明显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属于无效决议。

这里,其实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董事、监事的职务的免除问题。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非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的选举和更换,均属于股东会的职权。

所以,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不是想换就能换,要严格依据公司法和章程的规定。程序在公司法发挥着重要作用,公司治理,首先是程序的规范性。

董事长职务被恶意免除,怎么办?

(宁波 余孟友先生 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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