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诉讼判例研究: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

作者按:加强诉讼案件研究,尤其是最高院判例研究,是指导实践办案的重要路径。近年来,基于债权担保的需要,一种新型的担保方法已经兴起,这就是让与担保。股权具有财产价值,也可以作为让与担保的标的。下面我们看一则案例,认识股权让与担保。

甲想要向乙借款,第三人丙以在某公司的股权作担保。具体操作方式为:乙与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丙将其在某公司40%的股权转让给乙,用于担保乙的债权。协议签订后,丙将股权转让到乙名下,并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

丙以转让股权到乙名下的方式,担保乙的债权,这一种担保方式就是股权让与担保。

这种担保方式的效果是,如果甲按期归还债务,则乙按约定将股权归还给丙;如果甲未按期归还债务,丙不能要求乙返还股权,而乙可依据协议就该股权的价值作为受偿。

有以下知识点值得关注:

1、本案中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最高院认为,名义为股权转让合同,实际上为股权让与担保合同,合同是有效的,乙可以依据合同主张担保权利。但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院没有明确回应。股权让与担保,是否具有物权效力,要慎重考虑。因物权法定,不得私自创设。作为不违反合同法强制性规定的让与担保合同,可以是有效的,但不应当享有优先权。优先受偿权,应当是法定的,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仅能就担保标的物的价值进行普通受偿。

2、乙是否为某公司的合法股东?丙将股权转让给乙,且办理了工商登记,从形式上看乙为公司的合法股东。但由于该股权转让,实际上系股权让与担保,故乙仅仅为名义股东,并未取得公司的股权。原股东仍然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名义股东不得行使股东权利。但在被担保的主债权获得清偿前,丙无权要求乙返还股权

3、乙如何主张权利?股权让与给乙,在甲不能按期还款的情况下,如果直接约定该股权直接归乙所有,则明显违反了禁止流押条款,而无效。所以,应当以该股权的价值作为受偿。

4、股权让与担保与股权质押的区别。股权质押,要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规定,由股东即出质人与债权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具体权利义务,并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其效果是债权人如果未按时获得清偿,有权以质押的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但股权的所有人并未发生转移。而股权让与担保,则前面所言,直接将股权过户到债权人名义作为债权的担保,股权的所有人名义上发生了变更。

公司诉讼判例研究: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

(宁波 余孟友先生 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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