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直医保将24种高值药纳入支付范围

7月9日,辽宁省人社厅下发了

《关于省直基本医疗保险高值药品支付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4种高值药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参保人员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房购买使用高值药品发生的费用,个人先行自付30%,其余费用在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由统筹基金支付80%;

超过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并在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支付80%。

24种高值药列入医保支付范围

本通知所指的高值药品包括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中的培美曲塞、埃克替尼、吉非替尼、达沙替尼、伊马替尼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36种药品中的19种,合计24种。分别是:培美曲塞、曲妥珠单抗、贝伐珠单抗、尼妥珠单抗、利妥昔单抗、埃克替尼、达沙替尼、吉非替尼、伊马替尼、厄洛替尼、索拉非尼、拉帕替尼、阿帕替尼、硼替佐米、重组人血管内皮抑制素、西达本胺、阿比特龙、氟维司群、重组人干扰素β-1b、依维莫司、来那度胺、康柏西普、雷珠单抗、复方黄黛片

。药物涉及治疗的疾病包括白血病、癌症等病症。

购买使用高值药品个人先行自付30%

参保人员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房购买使用高值药品发生的费用,个人先行自付30%,其余费用在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由统筹基金支付80%;超过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并在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支付80%。

个人负担的费用(包括个人先行自付部分),纳入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范围,不纳入省直公务员补助范围。其余应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基金或现金支付。参保患者因同一疾病选用本通知中的高值药品治疗的,不再重复享受门诊特慢病中的恶性肿瘤抗肿瘤药物治疗、乳腺癌和前列腺癌的内分泌治疗的医保待遇。省直医保的支付水平可根据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及筹资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

参保患者购药只需支付个人负担部分

属于国家谈判范围的高值药品,以国家公布的医保支付标准为价格基准进行报销。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房应执行国家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没有医保支付标准的,暂时执行辽宁省公立医院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价格,待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后,按标准执行。

异地购买高值药品,药品销售价格高于辽宁省公立医院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价格的,按辽宁省公立医院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价格进行报销,低于的按实际价格进行报销。

已备案的异地安置人员已实现联网结算

已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登记备案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和异地转诊人员在异地购买使用高值药品,其应报销费用已经通过联网结算完毕的,医保统筹基金或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不再支付;未通过联网结算的,经省直医保确定的高值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后,凭相关材料按规定报销。


校对: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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