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原告張列芹訴被告慄錄喜、慄振國、閆改雲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林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2017)豫0581民初2077號民事判決:被告慄錄喜、慄振國、閆改雲於本判決生效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張列芹借款15萬元及利息。法律文書生效後,被告慄錄喜、慄振國、閆改雲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原告張列芹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慄錄喜、慄振國、閆改雲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相關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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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執行人:慄錄喜
性別:男
年齡:55歲
身份證號:4105211963****3516
戶籍所在地:林州市臨淇鎮陳莊村中大街南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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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執行人:慄振國
性別:男
年齡:28歲
身份證號:4105211990****3518
戶籍所在地:林州市臨淇鎮陳莊村中大街南92
失信被執行人:閆改雲
性別:女
年齡:56歲
身份證號:4105211962****3562
戶籍所在地:林州市臨淇鎮陳莊村中大街南92號
立案時間:2017年7月4日
執行案號:(2017)豫0581執1645號
執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2017)豫0581民初2077號民事判決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15萬元及利息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舉報電話:(0372)6162175
林州市人民法院執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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