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說法:家政人員工作過程中受傷誰擔責?

每日說法:家政人員工作過程中受傷誰擔責?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政服務行業逐漸興起,隨之而來的還有不少糾紛,其中尤為突出的是家政人員在工作中受傷誰來承擔責任的問題。

以案說法

2013年6月17日,路某經北京某家政服務中心介紹與李某簽訂《試工協議(中介型)》一份,隨後路某開始到李某家提供家政服務。2013年6月22日,路某在收拾李某家大衣櫃時不慎從板凳上摔下,後被送醫治療,經鑑定,其傷情構成十級傷殘。2013年9月,路某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賠償其醫療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8萬多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金。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原被告雙方簽訂的《試工協議(中介型)》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應認真遵守履行。原告路某作為家政服務人員,理應具備職業素養和自我保護意識,其不慎在圓凳摔下導致自己受傷,具有明顯過錯;而被告李某作為接受家政服務一方,同時系圓凳的所有人,亦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最終,法院酌定原告承擔70%的責任,被告承擔30%的責任。

鑫湧大律師提示

就家政服務人員工作過程受傷的問題,結合具體情形可能形成不同的法律關係,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也不相同。如果是僱主直接僱傭的家政服務人員或者通過中介介紹僱傭的家政人員,雙方屬於僱傭關係。僱傭關係是僱主和受僱人在達成契約的基礎上成立的,僱傭合同可以是口頭也可以是書面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如果受僱人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受到人身損害,應該由僱主負責賠償,受僱人自身存在過錯的,可以減輕僱主責任。如果僱主與家政公司簽訂合同,指派的家政服務人員上門服務,那麼家政服務人員與家政公司構成勞動關係,家政服務人員與僱主之間並不直接建立法律關係。在發生意外的情況下,如僱主對意外的發生不存在過錯,家政服務人員需要走工傷認定途徑主張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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