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实务分析

随着目前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产业结构不合理日趋凸显,为适应经济环境改变和激烈的竞争,企业也面临生成经营转型压力。因此,国家提出“双创”政策,为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创业创新,陆续颁布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加速企业资金回笼,鼓励企业加大对设备及更新改造的投资力度,提高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现就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相关优惠政策进行梳理与浅析,以期对读者有所裨益。

「政策解读」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实务分析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一、政策回顾

1、政策法规:

「政策解读」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实务分析

政策法规

2、相关规定:

「政策解读」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实务分析

相关规定

二、实务分析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在实务操作中由于资产价值、购入时间、使用情形等情况不同,适用的优惠政策情况也会存在差异,容易导致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时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以下将从几个需要重点关注情形进行简要分析,以便大家在实务操作参考。

1、一般性优惠政策关注点:

(1)一次性摊销行为

对于企业持有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或是2014年1月1日后购入专门用于研发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的固定资产,可以选择一次性摊销,这里的单位价值属于含税单位价值,需要包含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对于企业以前购入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固定资产,也可以选择一次性摊销。

对于研发专用设备一次性摊销的,若以后年度用途发生改变(研发与生产经营公用或用于生产经营),应从购进资产并投入使用的当年开始按照不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采用直线折旧法计提折旧进行调整,将多摊销金额一次性调增,并在以后年度逐渐调回。

(2)折旧年限的确认

企业固定资产符合国税发[2009]81号文规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方法,需要关注:

  • 企业原有同类资产,使用年限低于税法规定年限的,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选择按照原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来进行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 企业原来无同类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税法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可以根据预计使用年限进行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对于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年限的60%。

(3)后续管理

对于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固定资产,已计提足折旧继续使用未进行处置超过12个月的,今后对其更新替代、改造改建后形成的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固定资产,不得再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

2、特殊性优惠政策关注点:

(1)行业界定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特殊性优惠政策适用于“六大行业”与“四大重点行业”,企业固定资产能否享受相应加速折旧优惠,需要进行行业界定,特别是混业经营的企业,需要根据相关营业收入占总收入占比进行判定,还需要持续关注以后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比变化,对能否享受该税收优惠进行核实,避免出现不符合规定又享受了相关税收优惠导致多扣除折旧的税务风险。

(2)小型微利企业加速折旧

特殊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进行持续判定,若符合条件,企业购入研发与生产经营公用且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固定资产,可以选择一次性摊销,若该企业在以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或研发设备用途发生改变的,应从购进资产并投入使用的当年开始按照不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采用直线折旧法计提折旧进行调整,将多摊销金额一次性调增,在以后年度逐渐调回。

3、折旧方式的选择:

企业固定资产适用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应只能选择一种折旧方式,不得不同资产选择适用不同折旧方式,同时,折旧方式一经选择,不得再改变。

4、税会差异的调整:

对于企业来说,即可选择会计与税法上同时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也可以选择会计按正常年限折旧,税法上选择按照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对于前者不会出现税会差异;对于后者应关注税会计差异调整,建议设置单独台账来核算税会差异调整,避免出现调整有误导致的税务风险,若期间出现固定资产报废的,应通过资产损失会计与税务差异来对原税会差异进行调整。

另外,若企业符合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较多,税会差异调整建议通过研发或引入相应税务系统进行管理,避免数据核算不及时或有误带来的税务风险。

5、研发费加计扣除:

企业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符合加速折旧税收优惠的,若会计上未做加速折旧处理,仅税务上做加速折旧处理的,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该固定资产研发折旧费只能取会计折旧,因此,建议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符合加速折旧的,会计上也同样选择加速折旧方式。

6、备查管理:

随着国家简政放权,减少审批或备案业务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可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享受,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但应按规定准备齐全相关留存备查资料,并对其进行妥善保管,避免事后检查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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