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警方依法傳喚一名涉嫌造謠人員!

上杭警方依法传唤一名涉嫌造谣人员!

上杭警方依法传唤一名涉嫌造谣人员!
上杭警方依法传唤一名涉嫌造谣人员!

5月18日,上杭縣湖洋派出所依法傳喚一名涉嫌在手機微信群,發佈不實信息並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造謠人員,並對其進行批評教育。

5月17日上午,在湖洋鎮湖洋村發生一起水牛傷人事件,上杭縣公安局巡特警大隊接警後成功擊斃水牛,受傷人員已經入院治療,沒有生命危險。而嫌疑人吳某,在未經核實的情況下,在手機微信群發佈了一條“湖洋水牛撞死人兩人”的信息,導致此條信息被大量複製轉發,在社會造成不良影響。上杭縣湖洋派出所民警依法傳喚了謠言發佈者吳某,吳某承認自己確實發佈了相關不實信息,現已認識到錯誤。派出所民警對吳某進行了法制教育,並責令其保證以後不信謠、不傳謠。

以案釋法:

網絡謠言的情況較為複雜,表現形式較為多樣,有的對個別事件進行無限放大,歪曲事實來製造謠言;有的竟無中生有,捏造事實來製造謠言。此類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有的甚至直接或者間接地影響到社會穩定。同時,此類行為在行為主體、行為特徵、侵害對象等方面還具有特殊性,如行為主體既涉及惡意造謠者,還涉及大量不明真相的網民跟帖、轉發。

(一)什麼是網絡謠言、造謠、傳謠

網絡謠言已成為社會公害,而且嚴重干擾了正常的網絡傳播秩序,直接危及到我國互聯網的健康發展。

1、網絡謠言:是指通過網絡介質而傳播的沒有事實依據的信息。網絡介質諸如:郵箱、聊天軟件、社交網站、網絡論壇等。網絡謠言主要涉及突發事件、公共領域、名人要員等內容。網絡謠言的傳播具有突發性且流傳速度快的特點,能對正常的社會秩序易造成不良影響。

2、網絡造謠:是指藉助網絡等現代傳播信息手段,故意捏造、散佈虛假事實的行為。

3、網絡傳謠:是明知道是謠言仍通過網絡傳播的行為。

(二)網絡造謠、傳謠的刑事責任

1、法律規定:

涉及網絡謠言的刑事犯罪,可能觸犯的罪名有很多,根據謠言的內容和侵犯的客體性質,大概可分為:

第一、危害國家安全、民族團結的網絡謠言。例如煽動分裂國家罪。因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危害性較大,故構成此類犯罪通常不需要以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結果為前提即可夠罪。

第二、危害法律實施或破壞社會穩定的網絡謠言。例如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此類犯罪要求達到危害法律實施和破壞社會穩定的程度即可夠罪。諸如:《刑法修正案(九)明確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名譽、榮譽權的網絡謠言。這個要求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有其他嚴重情節,可能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誹謗罪。

2、法律分析:

網絡造謠、傳謠構成刑事犯罪必須達到相關罪的起刑點。例如: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名譽、榮譽權的網絡謠言,需要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例如: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此外,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如果這種違法行為造成更嚴重的後果,可能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編造恐怖信息,傳播或者放任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應認定為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明知是他人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應認定為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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