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資款到帳又迅速轉走,以爲轉讓股權就不用再出資了?想得美!

表面上增資款到賬了,可很快就又轉走了,股東後來又轉讓了股權,這出資義務該誰承擔,是賣股權的or買股權的?

【股權故事會】

馬青是龍達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出資125萬元,持股5%。

後來,龍達公司召開股東會,決定公司增資,都需要實繳,其中馬青追加出資375萬,用本票出資。

但公司賬戶顯示:彩虹公司向龍達公司的賬戶轉賬劃款375萬元,當日,這筆款又從龍達公司賬戶劃回彩虹公司賬戶

不僅如此,馬青隨後就將其股權全部轉讓出去了。

於是,龍達公司起訴股東馬青,要求他支付沒有繳納的增資款375萬元。

法院判決馬青繼續繳付375萬增資款。

股東出資義務,不是想跑你就能跑!

【律師解讀】

依據《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

馬青作為龍達公司的股東,有義務繳納增資款375萬元,雖然有銀行本票進賬單證明已履行增資義務,但這375萬元來源於其他公司的劃款,且這個款旋即被轉走,這等於馬青就沒有履行出資義務。

出資義務是股東的法定基本義務,不出資那會行?

股東實際沒有出資,卻把自己的股權轉讓給他人,其出資義務本沒有履行,也不能隨著其股權轉讓就免除了,仍應向公司補足出資款。

增資款到賬又迅速轉走,以為轉讓股權就不用再出資了?想得美!

【股權心經】

股東不要存僥倖心理, 誤以為股權已轉讓,就萬事大吉,不用再履行出資義務了。

對於購買股權的人而言,要提前做好盡職調查,重點詢問轉讓方是否已足額繳納了出資,分清認繳多少,實繳多少,約定的繳納期限到什麼時候。對於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調查是否經評估作價,核實財產是否已經轉移所有權至公司。

如果轉讓方未出資或部分出資的,購買股權的人知道或應當知道這事兒,那公司有權要求他們雙方承擔連帶出資責任,這對購買股權的一方就存在法律風險了。並且,如果公司的債權人要求出資不到位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無力償還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也可以要求購買股權方承擔連帶責任。

還有一點,股東出資最好通過自己的賬戶向公司指定賬戶轉賬,儘量不要通過別人的賬戶轉賬,以免分不清到底是誰出資、轉賬的錢是幹什麼用的。

關於股東的出資義務,或購買股權的人承擔連帶責任,你有不同觀點和想法,請在評論去留言。

(作者戚謙,河南成務律師事務所股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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